定金合同生效要件包含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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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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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定金支付只有实际完成才能生效。合同内容要合法合规,不能有违法的禁止性条款。双方要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的决定负责。签署时,各方的意思表示要真实自愿,没有欺诈、威胁等不实因素,这样定金合同才能合法有效。
定金合同生效要件包含哪些

一、定金合同生效要件包含哪些

首先,关于定金的支付必须得以实际完成,否则定金合同即不能产生效力。

其次,定金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协议内容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任何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可能变成无效的情况。

再次,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应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对自己所做出的决定和行为负有完全的责任。

最后,定金合同的签署过程中,各方的意思表示必须是真实且自愿的,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欺骗、威胁或者其他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定金合同生效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一、定金合同的确立是其生效的先决条件与前提条件。

二、违约金协议需遵守特定条件以达到其法律约束力—即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备的民事行为能力方能生效。

三、在任何情况下,定金合同的条款及表现形式都应遵循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要避免违背公共秩序以及优良习俗。

四、实际交付定金乃是签署违约金协议中不可或缺的环节之一。

由于此类合同属于实践性质的合约,因此只有当定金给予者完成了定金交付后,该违约金协议才会正式生效。

五、双方法律主体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并且充分,这也是保证违约协定具有效力的关键因素。

六、此外,作为主合同的系附属性违约金协议也应当确保其有效性并符合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三、定金合同生效条件法律规定是多少

关于定金合同的生效问题,有相关规定指出,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时起才正式生效。

这也是其最为核心和关键的生效要件。

至于定金的具体数字规模,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商量确定,然而有一点前提必须遵循,那就是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否则超出部分将无法产生定金的法律效力。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定金条款并且其中一方已经实际支付了定金,那么此时定金合同便得以顺利成立并产生法律约束力。

若日后任何一方出现违约行为,将适用"定金罚则",大意如下:支付定金的一方如未能履行先前约定的债务义务,便无权请求对方返还所支付的定金;而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未能履行约定的债务义务,则应向支付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

但是请务必注意,定金罚则的执行必须建立在定金合同已生效的基础之上。

定金支付须实际完成方生效。合同内容须合法合规,无违法禁止性条款。双方需具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决定负责。签署时,各方意思表示须真实自愿,无欺诈、威胁等不实因素,确保定金合同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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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不能由他人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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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都包含什么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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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具体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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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可见,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既有“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即信守合同、不擅自毁约的束;又有“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履行合同、不违约的约束。
我国《合同法》将合同生效制度设置于合同成立制度之后,表了法律对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分,也反映了二者之间的关联性。广义上讲,合同生效应包括产生成立效力和履行效力两重含义。由于合同依法成立,即产生成立效力。因此,从逻辑上分析,不难看出,于合同成立后所说的合同生效,显然应解释为履行效力的产生。这样分析不仅具有理论依据,而且可以解决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在条件成就前与后或期限届满前与后的合同效力关系,以及效力待定合同追认前与后的合同效力关系,以及未生效合同的效力关系等一系列问题。
合同效力效力内容:
①从权利上来说,当事人的权利依法受到保护。
②从义务上来说,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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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什么无效劳动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确认,引起无效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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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内容不合法,即劳动合同有悖法律、法规及善良风俗,或是损害了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如约定工作内容为制造冰毒、假钞等。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3.意思表示不真实。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应该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一方的真实意愿,因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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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包含哪些效力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章程包含哪些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讼。
对股东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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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有效条件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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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包含什么效力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公司章程包含什么效力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对公司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讼。
对股东的效力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对股东相互之间的效力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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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是否包含绩效工资?
代通知金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及奖金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应该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代通知金的情形包括员工患病不能继续工作、员工经过培训不能工作解除劳动合同等。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合同,还得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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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绩效工资包含加班费吗?
[律师回复] 车祸赔偿项目及证据:
1、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必须支出的费用。医疗费的赔偿,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为凭。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医疗费的项目大致有以下几种:
①挂号费,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
②医药费,即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例如购买消炎药品所支付的费用。
③检查费,包括为治疗所需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血液检查费用、透视费用、CT费用、B超费、彩超费等。
④治疗费,即受害人接受治疗所支付的费用,例如换药、打针、理疗、手术、化疗、矫形、整容等费用。
⑤住院费。即患者住院治疗所需支付的费用。
⑥其他医疗费用。如进行器官移植的费用,聘请专家会诊的费用等。
提供的证据:诊断证明、处方、收款凭证、住院治疗还要有医院的住院治疗的明细清单及病历,病历需复印并加盖医疗机构的公章。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康复治疗的方法主要包括
①物理疗法
②作业疗法
③语言治疗
④心理治疗
⑤康复护理
⑥康复工程⑦职业疗法⑧传统康复疗法。
2、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为受伤治疗、休养而不能正常上班导致的收入上的损失。其证据为:
(1)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假条)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误工证明:要由受害人单位开具误工证明,该证明要明确受害人为其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休假的天数,及在上述休假期间内收入的损失。如果受害人的月收入水平高于个人所得税的起征标准,法院通常还要要求受害人提供其休假前的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凭证。个人所得税缴纳的凭证,可以到其单位所在地的地税所,持本人身份证调取。但目前许多民营公司,并没有代扣代缴职员个人所得税,导致受害人没有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最终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这里还注意一点,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不同法官的审理方法都不尽相同,我们在执业过程中还碰到过法官要求受害人方出具其与单位的劳动合同,误工证明不但要有单位的公章还要加盖劳资部门的章。所以取证应在取得基本证据的基础,做相应的多一些的准备。
而对于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则应由受害人举证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提供证据:诊断证明、休假证明、误工证明、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证明、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证明
3、护理费用:
护理费是指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根据受害人受伤的程度及自理能力而确定的是否需要护理,及需要多长时间的护理,需要几人的护理。因此,护理费的有无首先是取决于医疗机构和鉴定机构的意见,如果没有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司法实践中法院予以支持的可能性较小,除非受害人的伤势明显需要人护理而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不予出具护理证明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予以判定。
护理费用的计算通常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受害人的亲属、朋友或雇个人来护理,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其相应的证明与受害人的误工费相同;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一种情况是受害人聘请的专门从事护理业务公司的护理人员,这种情况下,需要提供该公司开具的发票。最好是找正规的有护理经营项目的公司,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这个需要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来鉴定。
提供的证据:需要护理的诊断证明、误工证明,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护理公司发票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生活实际当中,受害人去医院复诊经常是打车,认为打车去是很正常且很合理的要求,但法院在衡量交通费用时通常考虑是乘座普通的交通工具,就是公交汽车或地铁等,对于打出租车的票,只是在确实需要的情况下才予支持,什么是确实需要的情况下,比如腿部受伤,无法正常行走需要扶拐或轮椅等。
提供的证据:车票、病历
5、住院伙食补助费
该项费用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提供的证据:住院病历
6、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在理解此条款时,着重把握好以下四点。
①前提条件。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是赔偿义务人赔偿此费用的前提条件。对于是否有必要到外地治疗,赔偿权利人应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如当地医疗机构出具的建议到外地治疗的书面文件等。当地医院完全能够治疗的,受害人自行决定到外地治疗的,由此发生的费用赔偿义务人不予承担。
②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客观原因,是指受害人能够住院的,应当住院的,受害人不能住院而在医院外住宿,必须是因为医院无病床等客观原因引起的,而不是受害人或其亲属等自身的原因造成。
③合理部分。对于受害人到外地治疗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合理部分。何为合理部分,应视具体个案而定。比如要考虑不同地区之间的物价和消费水平。
④住宿费的赔偿标准。原则上是按照公务员出差住宿标准,但是,由于实际的出差标准过低以及住宿标准过高的原因,赔偿标准可以适当高于公务员出差标准。
提供的证据:诊断证明、发票
7、营养费
由于受害人受伤而需要加强营养产生的费用。
法院通常是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也就是一定要有一个医疗机构的证明,证明受害人需要什么样的营养,最起码也要有加强营养的医嘱,还要有购买相关营养品的正规发票,在此基础上由法官酌定。
提供的证据:诊断证明、发票
8、残疾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实际是对受害人因伤构成残疾而导致的收入上的损失的赔偿。
要确定残疾赔偿金首先要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来对受害人进行鉴定,以确定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受害人可以在起诉后向管辖法院申请委托鉴定,法院会按照法定程序确定鉴定机构。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并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以下几种情况
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③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④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特定情况: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提供的证据:司法鉴定书
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用具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的,其组织肌体的某项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而需要赔偿具有补偿功能的器具而支出一定的费用,由事故责任者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例如,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下肢或者上肢残废的,有必要配置假肢,由此支出的费用,属于残疾用具费。残疾用具对某些程度的残疾来说是必须的,是受害人日常生活的需要,是交通事故的后果之一,应当予以赔偿。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如瘫痪后购买的轮椅、截肢后购买的假肢、失明后安装的义眼、听力减弱购买的助听器、智力残疾者使用的行为训练器、生活能力训练用品等等。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提供的证明:诊断证明、辅助器具发票
10、财产直接损失
交通事故财产直接损失,是指交通事故直接造成财物损毁的实际价值,包括车辆、财物、道路、设施和牲畜等。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是间接经济损失。交通事故财物损失的赔偿,根据《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交通事故财物损失的赔偿,是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因此,对交通事故财物损失,应当首先采用恢复原状的方式承担责任,如果财产不能修复的,再折价赔偿。所谓折价赔偿,就是按照被损坏财产实际减少的价值进行赔偿。如果原物的价值全部丧失的,以原物的原有价值进行赔偿,如果原物恢复原状后,价值减少的,则要计算出实际减少的价值进行赔偿。
提供的证据:事故认定书、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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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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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年薪里包含绩效工资么? 例如单位制定个人年薪24万,然而每个月扣出保险之外到手只有3000多块钱。其余金额按照绩效季度发放1.8,每个季度不一定能拿到1.8万。也就是一年里根本就拿不到24万。这样是合法的么
[律师回复] 绩效工资是以对员工绩效的有效考核为基础,实现将工资与考核结果相挂钩的工资制度,它的理论基础就是“以绩取酬”。企业利用绩效工资对员工进行调控,以刺激员工的行为,通过对绩优者和绩劣者收人的调节,鼓励员工追求符合企业要求的行为,激发每个员工的积极性,努力实现企业目标。
它的基本特征是将雇员的薪酬收入与个人业绩挂钩。业绩是一个综合的概念,比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内涵更为宽泛,它不仅包括产品数量和质量,还包括雇员对企业其他贡献。企业支付给雇员的业绩工资虽然也包括基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几项主要内容,但各自之间不是独立的,而是有机的结合在一起,这体现了绩效工资的综合性特征。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另外,劳动合同法还对试用期的期限作了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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