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雇佣方未能为阁下缴纳社会保险,那么阁下享有对其提出补充缴费请求的权利。倘若因为此种情况导致阁下遭受损失,例如无法充分享受社保福利等,则阁下有权向雇佣方提出损失赔偿要求。通常来讲,阁下首先应尝试与雇佣方进行友好协商以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若协商失败,阁下可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在招录员工的首月内须与其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错过此期限,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向员工每月额外支付双倍薪资;同时用人单位需主动与员工协商签订书面合同。另外,如果员工个人原因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员工终止雇佣关系。在此前提下,对于用人单位向员工每月支付双倍工资的计算周期,从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后的次日开始计算,结束日期则指补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天。然而,若用人单位已同员工签署了书面的合规报告,则表示双方已有书面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需尽快同员工补签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任何雇佣关系都必须有书面合同作为基础,以保障双方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用人单位没有续签合同如何赔偿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履行续签劳动合同义务时,应对涉及到的具体情节做出合理的赔偿处理。当用人单位未能在劳动关系继续维持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的期间内与劳工签署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工每月支付双倍的薪资报酬。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未能在一年以上的时间内与劳工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则将被视为已经建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是由于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导致未能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劳工还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关于经济补偿的具体数额,应当按照劳工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实际年限来计算,即每满一年就需要向劳工支付相当于其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对于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劳工,应当按照一年的工作年限来计算经济补偿金;对于工作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劳工,可以得到相当于本人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但是,劳工们必须要妥善保留与工作内容有关的各项记录以及工资发放的详细记录,以备不时之需,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若雇主未缴社会保险,您有权要求其补缴。因此导致社保福利损失,可索偿。建议先友好协商解决方案;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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