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如何支配

最新修订 |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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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共有财产需要共同管理和保管,夫妻双方在处理时权利平等。日常开支可以由一方决定,但房产交易、大额投资等重大事项需要双方达成共识。如果一方擅自处理且非善意第三方获得,那么另一方可以依法追索。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支配

一、夫妻共同财产如何支配

夫妻共有财产应由夫妻各自保管及共同管理,基于此前提条件下,夫妻双方在行使处理权方面应享有同等权利。以婚姻家庭中的实际情况举例说明,若涉及到日常生活琐事的开支决策,夫妻任意一方均可自行决定;

然而,当面临诸如房地产交易、大规模投资等重大财产处置问题时,通常需经由夫妻双方共同商议并达成共识后方可进行。在此过程中,若有一方未征得对方同意而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处置,且第三方并非出于善意获得该财产,那么另一方则有权依法追回其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什么特征

关于夫妻共同财富的所有权,其核心在于那些已与配偶缔结合法婚姻契约的夫妇。

然而,并不是所有具有两性的结合都能构成这种信任关系,例如未经注册繁衍或者在婚姻以外的非正常情感关系中的人们,以及任何被判定婚姻无效或是其水平被正式撤回的夫妻,这些情况下的双方均无法取得对夫妻共有的所有权。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共有的财富应当是在他们之间存在法定的婚姻关系之内创造、积累起来的财富,换句话说,就是指在婚姻成立之后的时间段内所获得的财物。

婚前的财产则不归属于这样的紧密联系之中,不应成为夫妻共同财富的一部分。

此外,我们还需了解到,夫妻共同财富的形成基于两个原因,要么来自于(a)夫妇双方的辛苦工作所得;

要么来自于(b)夫妇中任意一方除此之外的,非劳动所得的合法收入。

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存在着合法的工作所得,但法律明确规定某财产可以成为个人资产,抑或是夫妻共同达成协议将某财产视作个人财产时,这种情况依然不能纳入夫妻共同财富范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夫妻共同房产拍卖如何执行流程

关于夫妻共有房产的公开拍卖执行的操作流程大致遵循以下步骤进行:首先,须确保受到有效的法律文书的支持,如来自法庭针对相关事宜的明确判定或是裁决,以此强有力地证明该房产具备执行拍卖的必要性与合法性。其次,法院将委派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该房产进行全面且深入的价值评估。紧接着,法院会根据评估结果来确定最终的拍卖保留价格,并通过司法拍卖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拍卖公告。对于有意愿参与竞拍的人士来说,他们必须按照规定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获得竞拍资格。当拍卖成功后,竞得者需按照约定支付全部价款。最后,法院会出具正式的拍卖成交裁定书,同时也会积极协助竞得者完成房产的所有权转移手续。在此过程中,我们必须充分保障夫妻中未被列为被执行人的那一方的合法权益,例如为其预留一定比例的价款。然而,若夫妻双方皆成为被执行人的话,便不再须顾及上述留款比例的问题了。

夫妻共有财产应共同管理及保管,双方在处理上权利平等。日常开支可单方决定,但房产交易、大额投资等重大事项需双方共识。擅自处置且非善意第三方获取者,另一方可依法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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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取得个人的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自然增值之外,也是婚后共有财产。
《婚姻法》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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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婚姻法》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婚姻法》被《民法典》所替代。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一方的婚前财产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上就是有关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专业人士来尽快解决自身的法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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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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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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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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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相关法律知识: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或取得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所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具有以下特征: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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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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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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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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