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有权处置吗

最新修订 | 2024-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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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受到一定限制。一般来说,夫妻双方不能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如需处分,需双方协商一致。对于重大财产,如房屋等不动产,夫妻双方的处分权更为严格,需要经过对方同意或法律程序。如果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且第三方非善意取得,那么另一方有权追回该财产。但如果第三方是善意取得,那么另一方只能要求擅自处分财产的一方赔偿损失。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有权处置吗

一、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有权处置吗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自行处分属于夫妻两人共同拥有的财产。尽管夫妻对于共同财产具有同等的处理权利,但是涉及到重大财产的处置行为,比如房屋等,通常情况下是需要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后才能进行的。若其中一方未征得对方的同意而擅自处置了共同财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第三方并非出于善意而获得该财产,那么另一方就享有追回该财产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相关法律规定有什么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如下准则:

首先,在婚姻关系解除之时,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优先通过协商进行妥善处置;

其次,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需要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据财产的具体状况以及子女、女性及无过失方所享有的权益因素进行深入考量与裁决;

而最后一种情况则是:

当夫妻一方个人拥有的财产无需进行分割时,应当确保归属于该方独自所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夫妻共同债务一般会怎么判

在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裁定时,我们通常采用以下几种基本原则作为指导方针:首先,债务必须是在夫妻共同生活以及共同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其次,如果债务被用于维持家庭日常生活的必要开支,那么这种情况下,通常会被视作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然而,如果所欠之债超过了普通家庭所需的日常开销,这时就需要债权人为其提供证据,证明此笔债务确实用于了夫妻共同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或者说,这笔债务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而产生的。在实际的司法审判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各种复杂的因素进行全面的考量与判断。

在夫妻关系期间,双方无权自行处分共同财产。共同财产需要双方协商处理,尤其重大财产例如房屋。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置,例如果是第三方非善意取得,那么另一方就享有追回该财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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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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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时承租人购买的原公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B、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的
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迁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方式共同安置的拆迁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支付该拆迁安置房供暖费等原因,父母才将承租人写成了该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与父母及其家庭成员共同以房屋补偿方式安置的拆迁房,虽然结婚5年以上,离婚时未经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为其不是拆迁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规定。EN
D二、何时安置房是夫妻个人财产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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