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医疗事故造成的伤残鉴定时,常常需要提交如下关键性的文件资料:如患者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与之相关的病历档案(包含了诸如门诊就诊记录、住院治疗病史、各类检验检测报告等);医疗诊疗费用明细清单;切实反映出医患双方对于整个医疗过程中观点看法的陈述凭据材料;以及与医疗事故相关的其他辅助性证据等。这些详细全面的资料有助于我们更为深入地理解医疗救治流程以及可能产生的损害情况,进而为做出更为精准且合理的伤残鉴定提供有力支持。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二、医疗事故伤残鉴定需要的手续都是有哪些
关于医疗事故伤残鉴定的详细流程需遵循如下步骤:首先由当事人就相关事宜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经卫生行政部门转交至相应鉴定机构进行;
其次,医学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具有资格的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经验丰富的法医学院校的专家以参与专家鉴定组之组成;
再者,在正式接受鉴定申请之后,专家鉴定组由专家鉴定组组长指挥,严格按法定程序展开操作;
最后由全体或半数以上相关成员达成一致意见后,得出最终的专家鉴定报告,即“医疗纠纷技术鉴定书”,为司法以及其他实践提供专业的支持和参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三、医疗事故伤残赔偿标准包括哪些
在探讨医疗事故导致的伤残赔偿问题时,其相关的赔偿准则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首先是医疗费用,这是指由于医疗事故所引发的患者实际支付的所有诊疗费用;其次是误工费用,这个数值将根据患者的经济收入以及误工时间进行精确计算;再者是护理费用,其中涵盖了患者在住院期间以及出院之后所需的护理费用;此外还有住院伙食补助费用,它的计算方式是依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进行的;接下来是残疾生活补助费用,这个数字将根据伤残等级,并参考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的年平均生活费用来进行计算;最后是残疾用具费用,这是指因为残疾而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所产生的费用。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等其他项目,则会根据患者失去劳动能力的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来进行确定。总的来说,每项具体的赔偿金额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最终的确定。
医疗事故伤残鉴定需提交关键文件:患者身份证明、病历档案(门诊记录、住院病史、检验报告等)、诊疗费用明细、医患双方观点陈述及辅助性证据。这些资料有助于深入理解医疗流程及损害情况,为精准合理的伤残鉴定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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