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鉴定机构通常会在事先与相关当事人取得联系,确定他们出席听证会的具体时间以及所需要携带的必备资料等事宜。在约定的时间内,各当事人如期赴约抵达现场之后,负责鉴定工作的技术人员将会向参会者详细阐述鉴定的初衷以及严格执行的流程步骤。接下来,各方当事人需按照自身的逻辑思维清晰地表达各自的观点,同时提供有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对于有可能存在争议或疑虑的环节,双方也将进行深入且充分的辩论。在这个阶段,鉴定人员会针对一系列相关问题展开针对性的调查访问并加以实地考察核验。最终,鉴定人员将依据听证会上所收集到的所有信息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研究,从而得出科学合理的鉴定结论。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
(一)国家标准;
(二)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二、医疗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是否一样
医疗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实则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我们来聊聊它们在启动程序上的区别。
医疗事故中所涉及的技术鉴定通常是由属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委托并启动鉴定程序,亦或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同委托启动该鉴定程序。
而司法鉴定则独立于行政鉴定以及自行鉴定之外,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再经法官许可后启动。
其次,我们来看下这两种鉴定在人员构成方面有何区别。
在医疗鉴定领域中,鉴定人员主要来自于省级医学会所组建的省级医学专家库及各地方级医学会所组建的属地市级医学专家库。
这样的人员构成使得这些鉴定人员皆为医学专家。
相较而言,司法鉴定人员则由司法机构的法医负责主持鉴定工作,同时他们还会邀请临床医学专家以提供必要的协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三、医疗司法鉴定听证会主要提什么问题
关于医疗司法鉴定之听证会的议程,通常会集中在如下几个关键议题之上:首先,病患的病况、接受治疗的过程以及由此导致的损伤或不良后果等基础性事实状况;其次,针对医疗服务提供者所实施的诊治措施,究竟是否遵循了医学上普遍认同的医疗准则以及正常程序;此外,医疗服务提供者是否已经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其应有的注意义务以及告知事项;再者,针对所实施的诊治行为与其产生的负面结果之间,是否存有确定且必然的因果关联及其参与比例;接下来,探讨医疗过失的性质以及严重程度;然后,评估相关医疗技术的运用是否得当;最后,审查医务工作者的资质以及操作流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同时也包括对医疗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具体的问题内容将因每个案件的独特性而有所偏重。
鉴定机构在案件处理前联系当事人,确定听证会时间和资料。技术人员阐述鉴定目的和流程,当事人表达观点并提供证据。争议环节进行深入辩论,鉴定人员调查访问并实地考察。最终依据听证会信息分析得出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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