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有的资产之中的某一方不幸离世之时,通常情况下应优先将属于夫妻双方所共有的财产份额中的一半,划入依然健在的那一方的名下,而剩余的另一半则可视为已故之人的遗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继承处理。在执行继承程序的过程中,如果已故之人预先制定了遗嘱,那么便依照遗嘱中的规定进行遗产的划分;然而,如果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则只能以法定继承方式进行遗产的分配。就法定继承而言,第一顺位继承人应包括那位已经去世的人的配偶、子女以及其父母亲等亲人。在这种情况下,这些继承人通常会按照均等原则来分配遗产。然而,对于那些在日常生活中有特殊困难,同时也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来说,在分配遗产时,理应得到额外的关注和照顾。同样地,对那些在经济上具备养育能力并且拥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如果他们未能履行对被继承人的赡养责任,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他们可能无法获得任何份额,甚至可能面临被剥夺部分或全部遗产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夫妻共同财产是否能由一方单独处置
在婚姻关系中,虽然夫妻共享财产所有权,但是仅有其中一方可自行支配这些财产。
然而,针对某些重大事宜,任何一方均不能私自做出决策。
如果夫或妻在日常生活之外需对夫妻共有财产实施关键性处理行为,则应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共识。
如若他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这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则另一方不得以未同意、不知情等为由来反驳善意的第三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失败怎么判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投资失败后如何作出合理的判断,这需要对多个因素进行全面地审视。首要的问题是,看投资行为是否得到了夫妻双方的共识。倘若双方均表示愿意参与并承担相关风险,那么投资损失通常应由夫妻双方共担。然而,当有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有资产进行投资,而且最终宣告失败时,在此情形下,受损失的一方可向对方提出赔偿相应损失的主张。不过,在实际审理中,法官往往会深入研究投资行为与其家庭整体利益之间的关联性,再予以正确地判决。此外,在处理此类事例过程中,法院还要进一步审查投资失败的根本原因。若具有无法预知或者是难以避免的客观因素作为诱因,那么责任的分担恐怕也会因此而有所调整。总而言之,最终的判决结果应当根据特定的证据资料以及真实情况,由法官秉持公正原则全面考虑各个方面因素之后,依照法律规定做出最终决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去世,其共有财产中一半归健在方,另一半为遗产。遗产分配依据遗嘱或法定继承,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特殊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获特别照顾,未履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能无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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