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条定义所涉及到的解释为: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因履行某种职务或接受聘任从而享有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绩效奖励、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福利待遇以及与该职务相关的其他形式的所得。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奖金不仅包括所有具有工资性质的奖金,而且还包含了税法中明确规定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的部分。
2.以下情形属于不符合工资、薪金所得定义的范畴:
(1)独生子女补贴;
(2)公务员等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但尚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以内的补贴、津贴差额以及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特殊的福利待遇项目。
3.对于已经退休并再次就业领取的收入,在减除税务法规规定的必要支出标准之后,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这一应税额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当公司职工从所购入的企业国有股权中所获取的劳动分红时,其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下的税收政策来计算其个人所得税。请特别注意区分出劳动分红与股票分红之间的区别。
5.若对雇员提供的免收差旅费或者旅游费的优惠措施,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进行征收。
然而,若此类优惠措施给予非雇员,则应依照“劳务报酬所得”项下的税收政策来进行征收。以上为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酬部分的详细说明。
《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
关于"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的准确表述应该是: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所得税",它是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11种应税所得项目之一。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同样依照规定,对应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以及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具体来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在每个纳税年度内,以其对应的总收入扣除各项成本、费用及亏损之后的结余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征收。
在确定税率方面,采用的是从5%到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制度。
具体而言,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所需缴纳的税款将按照年份进行计算,并将每月预缴的部分,待年度结束后的第三个月内以汇总的方式进行彻底审核和征收,对于多缴或者少交的情况也会有相应的退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三、个人所得税偷税漏税单位需要负责吗
在此情况之下,身为扣缴义务人的单位须得对此事负有相应责任。若其蓄意采取欺诈、隐匿真实信息等手法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或根本未进行任何申报操作,从而导致其所雇佣员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走私与漏税现象,那么单位将会被认定为违法,需承受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在这样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往往会对该单位施加罚款惩罚。倘若情节特别严重,甚至可能触犯逃税罪名,相关责任人也将面临刑事制裁。然而,如果单位并非有意为之,而是因为计算错误等技术性失误而导致未能足额缴纳或少缴税款,他们仅需按照规定补充缴纳相应税款及滞纳金,并无其他附加罚款。总的来说,身为扣缴义务人的单位对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环节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法规,严格履行自身义务,以免陷入法律纠纷之中。
本条定义涉及工资、薪金所得,包括工资、奖金、绩效奖励、劳动分红、津贴、补贴等与该职务相关的所得。不包括独生子女补贴、公务员补贴差额、托儿补助、差旅费津贴等。退休再就业收入及企业国有股权劳动分红也需缴税。提供免差旅或旅游费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非雇员则按“劳务报酬所得”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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