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要去法院几次
关于在取保候审期间前往法院的次数,并无固定之准则,因其受到案件复杂程度、证物搜集状况及法院审理日程等多元化因素的影响。
通常而言,您可能需赴法院参与庭前协调会议、开庭审理等相关环节。
然而,由于无法准确预测,实际访法次数也难以给出精准估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的执行条件有哪些呢
以下为取保候审实施的必要条件:(第一)若行为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运动性适用附加刑的情况;
(第二)如果行为人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而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足以对社会造成危害者;
(第三)患有严重疾病、健康状况无法独立生活,以及孕妇或正在哺育未满周岁婴幼儿者,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者。
上述情况需特别注意,若已经到了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来得及处理完毕,则仍需采取取保候审的手段进行处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的钱是交给律师吗
关于取保候审的保证金问题,并不需要交付给律师。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应当交付至刑事事例的执行部门,即公安机关指定的专用银行账户。
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内,如果没有触犯相关行为规范,在结束取保候审程序后,所缴纳的保证金将全部或部分退回。
同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仍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积极配合相关机构进行事例的调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
在此过程中,律师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咨询与指导,但对于保证金的收取及管理事宜,则不属于其职责范围之内。
值得强调的是,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事例的完结,事实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确保事例能够顺利推进。
在取保候审期间,前往法院的次数不固定,取决于案件复杂度、证据搜集和审理进度等因素。通常,可能需要参加庭前会议和开庭审理。因变量多,无法预知具体次数,难以做出精确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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