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已被批准逮捕。
刑事拘留系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据特定情形和需要,针对现行违法犯罪行为人或者涉嫌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暂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
而批准逮捕则是指检察机关在收到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申请后,经过严格的审查程序,最终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拘留的时限相对短暂,通常不超过37日。
在此期间内,若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证据确凿充足,便会批准逮捕;
反之,若证据存在缺失或不足之处,则可能无法获得批准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刑事拘留是去看守所吗
刑拘之举往往将犯罪嫌疑人拘禁于看守所之内。所谓“刑拘”,即为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直接接受并处理的事件侦查过程中,若遇法定紧急状况,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而看守所则是专门负责羁押依法被逮捕以及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构。在看守所内,被刑事拘留者将受到严格的监管,但他们的合法权益亦得到了法律的充分保障。在这一阶段,侦查机关将会依法对事件展开深入的调查工作。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刑拘仅仅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并不等同于最终的惩戒决定。
刑事拘留是警方或检方对涉嫌犯罪的人采取的临时限制自由的措施,不等同于批准逮捕。逮捕需要检方在审查警方的申请后做出决定。拘留期限一般不超过37天,期间检方会根据证据是否确凿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若证据不足,可能不会被批准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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