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谁有资格办理

最新修订 | 2024-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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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通常情况下,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律师。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时,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取保候审谁有资格办理

一、取保候审谁有资格办理

对于涉及取保候审事项的处理,有资格提出申请的主体包括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律师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仍然享有向司法机关提起取保候审申请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谁办理

1、取保候审的申请应由已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所享有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为佳。

2、当收到上述申请时,法院、检察院及公安部门应有一个明确的答复期限,该期限为三天之内。

若未批准变更强制措施,应对申请人做出明确回复,并详细解释不批准的原因。

这条规定具有充分的授权性质,同时也是排他性的规范,它赋予了已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享有进行取保候审申请的资格。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代理他人进行某种行为的人员,包括被代理人本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或者负有保护责任的相关机构、团体的代表。

而"近亲属"则涵盖了夫妻关系、个别父母、子女/女性、同胞兄弟姐妹等角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取保候审谁有权批准

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确定权力主要集中于各级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具体而言,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在事件调查阶段拥有批准执行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而在事件审查起诉的环节中,人民检察院则有资格批准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护措施候审。至于在事件审理阶段,人民法院同样具有批准决定对被告人实施保护措施候审的权力。在做出是否采取保护措施候审的决定时,应全面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事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保护措施候审的执行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

对于涉及取保候审事项的处理,有资格提出申请的主体包括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律师。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仍然享有向司法机关提起取保候审申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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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取保候审申请书格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申请人:,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杨的委托律师。联系电话,律师执业证号。
取保候审对象(犯罪嫌疑人):杨,男,因涉嫌盗窃罪,被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现处于拘留期间。
对涉嫌盗窃罪犯罪嫌疑人杨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本人系犯罪嫌疑人杨的委托律师,现依据犯罪嫌疑人杨及其家属的请求,结合其个人身体状况面临的实际困难以及其犯罪的具体的社会危害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法律依据和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杨身体状况一直不佳,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脂肪肝。在2010年2月份曾因头昏目眩、四肢无力前往医院就诊(相关病历资料附后)。
二、犯罪嫌疑人杨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其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杨提供保证。
犯罪嫌疑人杨涉嫌罪名为盗窃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5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6条、第67条、第68条、第69条及第70条的各项规定,杨家属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保证。
保证人保证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的情况并且保证监督犯罪嫌疑人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犯罪嫌疑人杨做到:
(1)遵纪守法
(2)保证随传随到
(3)不干扰证人作证
(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
(5)保证不离开自己所居住的县市。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杨身体状况一直不佳,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脂肪肝。而且犯罪嫌疑人杨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此,恳请人民检察院考虑犯罪嫌疑人杨的实际困难,对为其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批准为谢。
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律师事务所
2014年4月24日。
您好,我姐姐之前在外面买东西的时候,姐姐被别人给价格欺诈了,商家对于商品虚标价格,现在商家虚标价格被公诉到法院去了,法院审理的时候,价格欺诈投诉由谁受理
[律师回复]
一、《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这种价格违法行为通常称作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二、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
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
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
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
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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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金扣除是有严格规定的哦。只有当被告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条款,比如擅自离开居住地、没按时到案之类的,我们才会启动扣除程序。我们的操作一直都是公正、合理的,就是为了保证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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