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取保候审”并非指被捕之实,它实际上是一项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手段;
其真正的意义在于,允许未被拘禁或拘留的涉嫌犯罪者,在无需承受长达数月的监管生活的同时,仍然能够确保其所涉及的刑事案件得以正常有序地进行审讯和判决。
然而,“批准逮捕”则直接表明了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实该犯罪嫌疑犯确实存在犯罪事实,并且根据现有证据推测,他/她可能会面临至少一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在此情况下,如果仅仅采用“取保候审”这样的方式来处理,恐怕无法有效地防止其再次危害社会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若某案件经过检察院审批并宣告不起诉,则该事件不应存在任何形式的犯罪记录或案底。
所谓案底,乃指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公正审判,并认定被告人确有犯罪事实而做出有罪判决之后所留下的犯罪行为纪录。
在检察院审批过程中,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具备特定法定情形,应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
同样道理,若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较为轻微且无需判处刑罚或可免予处罚时,检察院亦有权作出不起诉决定,这称之为酌定不起诉。
此外,若经检察院审理后发现案件证据不足,但经补证仍无法满足司法要求者,检察院亦将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三、取保候审不成功怎么办
在刑事事件中,若嫌疑人或被告无法成功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便意味着他们未能得到暂时不受羁押的保护。出现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案情重大、嫌疑人具有潜逃风险或者有意妨碍证人作证等原因。在这个关键时刻,嫌疑人或被告应当毫不犹豫地全心全力配合司法机构开展相关的调查与审判进程。与此同时,他们所委托的辩护律师也需要对事件的各种佐证材料以及被告人所面临的潜在社会危害性,进行深入、细致的剖析研究,以便为接下来的辩护工作做出更为完备全面的准备。值得注意的是,在此后的诉讼进程中,倘若出现了足以证明申请人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新线索,如事件的证据结构发生明显改变,或是嫌疑人的健康状况已经限制到他们无法适应拘押环境等情况,依然有资格向司法部门提出重新申请以变更相应的强制措施。总的来说,取保候审未获批准并不等同于最终的定罪量刑结果,因此,我们应该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积极主动地配合整个诉讼流程。
取保候审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措施,让未被羁押的嫌疑人能在案件审讯判决时不受数月监管。而批准逮捕说明有证据证实嫌犯犯罪且可能判一年以上徒刑,这时取保候审可能难以防止其再危害社会,两者有很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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