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非等于已被批捕之举。
实际上,取保候审乃是一项刑事法律制度中的强制性措施,主要适用于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构对于尚未被逮捕或者已经被逮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了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程序,依法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不对其实施羁押或者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然而,批捕则是指批准逮捕,这意味着已有较为充足的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行为,且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采用取保候审等方式无法有效防止其再次实施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因此具有逮捕的必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审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具体如下所示:
1、针对预计将被判以管制、拘留或独立罚金等轻罪惩罚的犯罪嫌疑人;
2、可能需要服刑半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嫌疑人,其在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产生威胁;
3、患有严重疾病导致身体不便、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她们在此情况下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算不算限制人身自由
就严格意义而言,取保候审并非严格限制人身自由。取保候审系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具体规定犯罪嫌疑人和被告需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出庭。在此期间,被取保候审者的活动范围及行为将受到一定程度的约束,例如未经执行机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在城市、县区,若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构汇报等等。然而,相较于拘留、逮捕等其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仍给予了当事人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总的来说,取保候审旨在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减轻对当事人人身自由的过度限制。
取保候审是刑事强制措施,适用于未被逮捕或需变更措施的嫌疑人、被告人,要求提供担保或交保证金等,不羁押或解除羁押。批捕指有充足证据证明嫌疑人犯罪且可能判有期以上,取保候审无法防其危害,有逮捕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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