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并非必然应伴随着刑事拘留。
相比之下,逮捕乃是更为严谨和严肃的刑事强制措施,该举措往往是建立在已经掌握了足够的证据证实犯罪行为确实存在,并且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基础上,同时采用取保候审等手段仍无法有效防止其再次实施危害社会安全行为的情况下才得以实施。
而刑事拘留,则主要适用于在紧急状况下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所采取的暂时性强制措施。
有时候,可能会先行进行刑事拘留,然后在经过深入调查之后,如果发现其符合逮捕的条件,便会将其转为逮捕;
然而,也存在着未经刑事拘留而直接进行逮捕的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逮捕是不是强制措施
逮捕乃强制执行的手段之一。
所谓逮捕,系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调查、起诉与审理,对其采取妨害刑事诉讼之行为,或者当其具有社会安全隐患时,按照法定程序剥夺该人员的自由权利,对其实施人身禁锢并加以羁押的一项刑事法律实施的手段。《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逮捕是不是已经有证据了
逮捕作为刑事诉讼制度中一项极为重要的强制手段,往往意味着已经掌握了一定的证据。其本质含义在于,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可能被处以长期徒刑或更高等级的处罚,同时,尝试采用诸如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措施仍然无法确保他们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这个门槛相比其他强制措施来说,显然有着较高的门槛,体现出司法机关认为现有的证据数量和质量已经足以支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更为严格的人身自由限制措施。然而,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逮捕之时所获得的证据并未要求达到正式定罪所需的充足程度,在接下来的诉讼程序中,还将继续进行深入的收集并严密审查证据。总的来讲,虽然逮捕的确立往往基于一定量的证据支撑,但是并不意味着所有经过逮捕的人都会被最终判定为有罪。
逮捕不必然跟刑事拘留同时,逮捕是更严谨严肃的刑事强制措施,要证据足、可能判有期以上且取保不能防危害才实施。刑事拘留用于紧急状况下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有时先刑拘后转逮捕,也有不经刑拘直接逮捕的特殊情况,逮捕基于证据和刑罚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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