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如何确定
在对危险驾驶罪进行量刑考量时,通常情况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重要因素。
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于被控人的血液酒精浓度水平,其所行驶的路段以及行驶的具体时间段,以及是否已经导致了实际的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等等。
一般而言,若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则可能面临着被判处短期的拘役惩罚,同时还需缴纳一定金额的罚金作为附加刑罚;
而对于那些情节较为严重的罪犯,其拘役期限以及罚金数额都将相应地有所提升。
如果存在诸如曾经因为酒后驾车行为而受到过法律制裁,或者在面对执法人员的检查时采取拒绝配合甚至是阻碍执法等恶劣行径的从重情节,那么其最终的量刑结果也将会得到进一步的加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若存在以下任意一种状况,均应处以拘留并罚款:
(1)追逐竞驶,情节极其恶劣;
(2)严重酗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工作,尤其是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超出法定限度内的速度行驶;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运输,此举已危及到社会公共安全的稳定。
对于机动车所有者或管理者,如果对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所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将依据前款规定予以惩罚。
有前两款行为者,另涉嫌构成其他刑事责任的,将由法院按照处罚更为严厉的规定作出判决。《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危险驾驶罪公安处罚规定有哪些
对于涉及危险驾驶罪的肇事者,公安机关将采取严厉的法律惩处手段,这些处罚举措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安机关会依法对涉案人员实施强制性约束直至其清醒为止;其次,公安机关将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且在未来五年之内,该肇事者将无法重新获得任何类型的驾照。
如若涉及到驾驶用于经营性质的机动车辆的情况,那么从行径发生之日算起,在未来十年里,该肇事者都将失去重新获取驾照的资格,并且,即使成功重新获得驾照,也必将被禁止驾驶营运机动车。
如若经核实,危险驾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规定,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开展深入调查工作,搜集充足的线索和证据,并随后将事例转交至检察机构进行审查与起诉。
在侦查阶段,为了保障诉讼流程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有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性措施。
值得我们高度关注的是,具体的处罚力度将会依据危险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所引发的不良后果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和综合判断。
危险驾驶罪量刑要综合考虑血液酒精浓度、行驶路段时间、有无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等。情节轻可能判短期拘役和罚金,情节重拘役和罚金会增加。有曾酒驾被制裁、拒检阻碍执法等从重情节,量刑会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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