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夫妻共有财产中的一半并不属于单独一方所有的个人资产。
换句话说,在法律层面上,这一半资产仍然被视为全体成员所共同拥有,即所谓的“共有”。
只有在男女某方与配偶解除婚约或满足一定的法律前提(如一方死亡等),并经由法院依法对其夫妻共有的财产做出了划分之后,双方才能分别获得属于自己份额的那一部分,这部分在此之前被称为个人财产。
在此之前,共有财产中的每一部分都属于共同财产的法定组成部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夫妻共有资产的分派准则明确规定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点是男女平等等级原则。
夫妻共有的财产,应依照公正合理的平均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其次,要维护妇孺崇高的法律权益并以此为基本原则。
在实际操作中,要考虑到无过失的一方具有优先分配权。
另外,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愿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对于夫妇双方达成的共识或约定,只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且公平合理,那么我们就应该严格按照这个约定执行。
如果这种约定不符合现行法律或者有其他问题存在,则视为共有资产需再次征求各方意见后进行处置。
最后,我们依然要贯彻有利于生产和便于生活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证明超出日常生活需要
在判定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属于超越正常生活所需之外时,通常需针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考量。首先,债务的额度显而易见地超出了日常生活支出的普遍范围,与其严重错位。其次,所负债务的使用目的显然并非为日常家庭消费,例如将其用于个人事业运营并将经营所得收益未投向家庭利益。再次,债权人对该债务的实际用途心照不宣或者应当知晓其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举例来说,若某一方当事人大量举债投入到高风险的商业项目之中,而家庭成员并未从中获得任何实质性的经济利益,那么这种情况通常可以被视为超越了日常生活所需。在举证环节上,我们可以提供相关的书面证据,如合同、财务报表等等,以证明债务的具体用途以及其性质特征。此外,证人证词等其他形式的证据也能够起到补充作用。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这类证明工作往往具有相当程度的挑战性,需要充足的证据支持以及严谨的法律推理过程。
按我国现行法律,夫妻共有财产一半不是单独一方个人资产,而是共同所有。只有一方与配偶解除婚约或满足特定法律前提,经法院分割后,双方才可获得各自份额即个人财产。在此之前,共有财产每一部分都是共同财产法定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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