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帮信罪”案件的量刑程度,其并非仅仅依靠受害者人数来作为决定性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罪犯应接受何种程度的刑罚往往需要综合考量诸多复杂要素,如罪行主使者的主观恶意程度、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违法所得数额、以及对社会所带来的伤害及影响状况等等。
诚然,假如在诸多条件均相仿的情况下,受害者的人数愈多很有可能反映出该犯罪行径给社会带来的损害规模越发严重,这无疑也将对最终的刑期判决产生某种积极或消极的影响。
然而,我们必须明白,这并非决定刑罚轻重与否的唯一要素,而仍须结合其他多项客观层面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与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帮信罪是不是洗钱罪行
针对帮信罪与其主要对比对象——洗钱罪的重要差异有以下几点:首先是两者发生时间的区别。简单来说,帮信罪的发生起点在于上游罪犯制造犯罪并筹备资金、财产的阶段尚未完成时;而洗钱罪则通常出现于罪犯已实际掌控这些非法所得物品之后。其次,这两种犯罪的活动所发挥的作用也是有所区别的。帮信罪作为协助上游犯罪的一种手段,其主要责任协助上游罪犯实现既定的犯罪意图;而洗钱罪则并不倾向于直接推动特定上游犯罪的既遂,而是主要通过掩盖和清洗这些违法所得的方式来达到其他目的。关于帮信罪的具体构成要素,可从四个层面进行分析:第一,从犯罪主体来看,帮信罪的主体可以涵盖所有年满十六岁以上的自然人;第二,从主观思想上讲,当事人必须明白且明确知晓他们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援助;第三,对于侵害的客体,这主要指的是国家对于信息网络环境的规范及管控;最后,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向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如果情节严重,将被视为具备了该犯罪条件。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款,凡明知他人可能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却仍然为其犯罪活动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乃至于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各类形式的技术支援或协助者,都将面临相应的刑事惩罚。在此郑重提醒广大市民,遵纪守法,远离任何非法活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帮信罪是不能取保的吗
并非如此。决定信使帮助罪能否获得取保候审,通常需考虑以下多项因素。总体而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主要包括:可能受到管制、拘役或相应附加刑的处罚;可能应承担有期徒刑以上刑责,而采用取保候审又无法引发社会危害性;身患重疾导致生活难以自理,或者正在孕期或哺乳期内的女性犯罪嫌疑人,采用取保候审亦不会造成社会安全风险;在羁押期间即将期满,且相关案件尚在调查处理中,需通过取保候审方式继续推进案件进展等。若犯罪嫌疑人满足上述所有条件,则有望得到取保候审的批准。然而,具体决定仍需依照案件实际情形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评估。
帮信罪量刑不唯受害者人数定,需综合考量主观恶意、情节严重度、违法所得、社会危害等复杂因素。受害者众多虽表明损害大,影响判决,但非唯一标准。需结合多项具体情况全面评估刑罚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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