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限制性的安排,主要源于刑事拘留作为一种执法手段,被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之中。
具体而言,就是在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受理并负责调查的案件中,侦查人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一旦发现存在法定的紧急状况(如现行犯罪者或重大嫌疑者),立刻对嫌疑人实施暂时性地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为了确保案件的侦办工作不受干扰,维护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运行,以及避免可能出现的串供、销毁证据等行为,侦查阶段通常禁止家属进行探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二、刑拘家属不能探望吗
凡涉及行政拘留及司法拘留等案件的家属,均可根据拘留所规定的探视日期与时间预先进行预约,以便顺利地完成探视过程。
然而,在刑事拘留期间,家属却无法直接会见相关人员。
当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于看守所并等待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前,按照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条款规定,仅允许辩护律师行使与犯罪嫌疑人会面的权利,家属及亲朋好友并无此项权利。
若是辩护律师持有其相应的律师执业证、律所证明以及经过授权的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请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时,看守所必须立即予以安排会见事宜,且最晚不得超过48个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三、刑拘家属不签字会怎么样
刑事拘留制度系公安机关在侦缉调查阶段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手段,对于家属是否签署书面同意书往往并不直接影响到刑拘措施的实际执行。而刑拘决策则是由公安机关根据案情所需及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进行依法裁定。家属签署该同意书的主要目的在于向其告知嫌疑当事人现已遭受刑事拘留的状况。即使家属出于种种原因不予签署确认,公安机关仍然会在相应的法律文书上详细记载这一特殊情况,并且将严格恪守法定程序对刑事拘留进行持续执行。在此关键时期,家属应当尊重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各项工作进程,并有权利实时委托受到信任的律师为嫌疑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咨询以及有效辩护。
在刑事案拘押阶段,法律常禁止家属探视,旨在保障侦查不受干扰。刑事拘留作为执法手段,在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侦查人员依法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如有紧急情况。为维护诉讼程序,防止串供或证据销毁,家属探视被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