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一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此类案件通常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要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违法行为。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原则上应由公安机关承担,但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除外。
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过程中,如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益、破坏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也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
然而,若涉及到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并且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需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方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因此,由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由其他机关立案侦查的范畴,故此种犯罪行为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二、非公职人员受贿要如何认定
在我们今天焦点关注的领域内,非公务人员贪污贿赂的事件频繁发生,其涉及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一相关法律概念。
该犯罪类型具体指在公司、企业等各类组织中的从业者,通过行使其职务上的权力,向他人索要财物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以此为他人谋求利益。
或者他们还可能在经济交流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规范,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并将这些款项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
针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刑事立案标准,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是犯罪的客体因素。
这类案件所侵害的客体,是一种颇为复杂的客体,其中既包括公司、企业运行的正常管理活动,同时其违法所得还会对公平竞争原则造成损害,从而对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转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其次,是调查的客观证据。
行为人通常需要在客观行为上表现出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或接收贿赂的行为;
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条款,私自接受各种形式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再次,是定罪的关键因素——犯罪主体。
本类案件主要以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作为犯罪对象,包括但不限于诸如公司董事长、监事人员、总经理、财务员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人员、业务操作人员、普通工勤人员等等。
最后,犯罪动机同样是重要考量指标。
对于此类案件,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放置贪污贿赂行为的意图,且因疏忽而实施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八十六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非公职人员贿赂怎么认定标准的
对于非公职人员行贿行为的认定,其标准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受贿主体必须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相关机构的在职员工;其次,其行为表现往往是从职务的特殊地位出发,通过索取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赠送之物来获取不正当收益;再次,其行为动机多样,既可以是帮助他人谋求非法利益,也可以是为了推动他人实现合法权益;最后,其接受贿赂的数额通常要达到一定规模。在此过程中,我们还需明确意识到,关于非公职人员行贿行为的确切认定标准,可能会因为地域差异、行业特性等诸多因素而产生变化与调整。因此,在具体案件实际评判时,不仅需要全面考察当事人的行为动机和所得收益,还要充分分析当地的社会环境和行业特点,进行更加科学合理的判断和评估。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即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通常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刑事案件侦查归公安机关。若发现司法人员侵权或破坏司法公正,检察院可立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特殊规定案件,故一般由公安负责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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