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职人员贿赂罪由谁立案侦查

最新修订 |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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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简单来说就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这种犯罪通常由公安机关来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都归公安机关管。要是发现司法人员有侵犯他人权利或破坏司法公正的行为,检察院可以进行立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不属于特殊规定的案件,所以一般都是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非公职人员贿赂罪由谁立案侦查

一、非公职人员贿赂罪由谁立案侦查

鉴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一犯罪行为的性质以及其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此类案件通常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自身职务上所拥有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要财物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违法行为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原则上应由公安机关承担,但法律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况除外。

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过程中,如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益、破坏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也可由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

然而,若涉及到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并且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时,需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后,方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因此,由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并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由其他机关立案侦查的范畴,故此种犯罪行为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职能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二、非公职人员受贿要如何认定

在我们今天焦点关注的领域内,非公务人员贪污贿赂的事件频繁发生,其涉及到“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一相关法律概念。

犯罪类型具体指在公司、企业等各类组织中的从业者,通过行使其职务上的权力,向他人索要财物或非法接受他人财物,以此为他人谋求利益。

或者他们还可能在经济交流过程中,违反国家相关规范,收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并将这些款项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

针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刑事立案标准,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是犯罪的客体因素。

这类案件所侵害的客体,是一种颇为复杂的客体,其中既包括公司、企业运行的正常管理活动,同时其违法所得还会对公平竞争原则造成损害,从而对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转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其次,是调查的客观证据

行为人通常需要在客观行为上表现出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索取或接收贿赂的行为;

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条款,私自接受各种形式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再次,是定罪的关键因素——犯罪主体

本类案件主要以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作为犯罪对象,包括但不限于诸如公司董事长、监事人员、总经理、财务员以及其他行政管理人员、业务操作人员、普通工勤人员等等。

最后,犯罪动机同样是重要考量指标。

对于此类案件,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放置贪污贿赂行为的意图,且因疏忽而实施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第三百八十六条

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非公职人员贿赂怎么认定标准的

对于非公职人员行贿行为的认定,其标准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受贿主体必须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相关机构的在职员工;其次,其行为表现往往是从职务的特殊地位出发,通过索取他人财产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赠送之物来获取不正当收益;再次,其行为动机多样,既可以是帮助他人谋求非法利益,也可以是为了推动他人实现合法权益;最后,其接受贿赂的数额通常要达到一定规模。在此过程中,我们还需明确意识到,关于非公职人员行贿行为的确切认定标准,可能会因为地域差异、行业特性等诸多因素而产生变化与调整。因此,在具体案件实际评判时,不仅需要全面考察当事人的行为动机和所得收益,还要充分分析当地的社会环境和行业特点,进行更加科学合理的判断和评估。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即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通常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刑事案件侦查归公安机关。若发现司法人侵权或破坏司法公正,检察院可立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特殊规定案件,故一般由公安负责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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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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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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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国家工作人员罪构成特征是怎样的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以及非国有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管理制度。在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中,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通过自己合法的职务活动,使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在市场经济体制中的角色得以正常而出色的发挥。因此,有关法律对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作了规范,建立起一套明确的管理制度。相关人员罪则是对这套管理制度的直接侵犯,从而产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管理层的,危害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根本利益,破坏正常的市场公平竞争的交易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观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后者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权以及利用与上述职权有关的便利条件。索取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有求于行为人职务行为的请托人索要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是指利用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办事,接受请托人主动送给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行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允诺为他人实现某种利益。该利益是合法还是非法,该利益是否已谋取到,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数额较大是指接赂即财物的数额较大。接受了数额较大的贿赂,则构成该罪的既遂。《刑法修正案
(六)》第7条修改了《刑法》第163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罪处罚。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是指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中从事领导、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如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公司、企业的经理、厂长、财会人员以及其他受公司、企业聘用从事管理事务的人员。“其他单位的人员”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如教育、科研、医疗、体育、出版等单位的从事组织领导以及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国有其他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不成立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罪,而应依照《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的罪处罚。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故意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或索取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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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犯罪”(又称“贿赂罪”)不是一个具体罪名,它是一类犯罪的总称。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对贿赂罪具体罪名的规定进行分析,所谓贿赂罪是指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或单位实施的索取、,以及其他人员或单位实施的行贿、介绍贿赂,破坏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情节严重的行为。从主体上看,贿赂罪可能由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国家工作人员)或单位(国有单位)实施,也可能由普通自然人或单位实施;从客观方面看,贿赂罪可以表现为索取、;也可能表现为行贿和介绍贿赂;从客体上看,贿赂罪导致权力在与不正当利益进行交易的过程中受到扭曲,破坏了国家公务行为的廉洁性。此外,无论是、权权交易抑或权色交易,贿赂犯罪行为都具有“交易”的特点,行为人在对其行为有着清醒认识的前提下,仍追求不法交易的完成,主观上应为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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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职务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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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受贿罪由谁侦查
商业贿赂犯罪通常是由检察机关进行立案调查的。 根据我国《刑法》中的相关规定,商业受贿罪适用于公司、企业等非国家工作人员。该罪名指的是,在这些人员的工作职务中,若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且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就构成了商业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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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怎样认定介绍贿赂罪,介绍贿赂罪的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得以实现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 介绍贿赂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直接扰乱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正常管理的工作的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贿人实施行贿行为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为人而向他人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介绍贿赂行为,均可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其故意的内容是促成行贿、双方建立贿赂关系,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如果行贿人、人之间没有建立贿赂关系,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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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我在上法学课的时候老师给我们讲到了介绍贿赂罪,我想了解一下介绍贿赂罪怎么量刑?
[律师回复] 有关贿赂犯罪刑法规定如下: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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