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法院不受理案件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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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遇到法院拒绝受理土地纠纷案件的情况,我们需要先搞清楚原因。可能是因为文件不全、不符合起诉标准,或者这个案件不归这个法院管辖。收到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后,我们要仔细阅读裁定书上的理由。如果我们有异议,觉得裁定书的理由不成立,我们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更上一级的法院提交申诉,来维护我们的权益。
土地纠纷法院不受理案件怎么办

一、土地纠纷法院不受理案件怎么办

若您的土地纠纷遭到法院的拒绝处理,您应该首先弄清楚法院为何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可能是由于您提交的相关文件信息尚未完备,或者无法满足原告方提起诉讼的标准要求;

亦或是所涉及到的纠纷问题并不属于法院的管辖权限范围内。

当遇到此类情况时,建议您向法院索取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文书,仔细阅读其中阐述的理由和依据。

假如您对法院的这一决定持有异议,觉得其并不合理,您有权在法律限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土地纠纷法律程序如何走

1、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引发的争议,应当首先由相关当事人通过协商予以解决。

通常在产生纠纷之际,首要且最为常见的方式便是通过协商来达成共识。

在此过程之中,当事人需保持冷静与理智。

2、若争议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介入进行调解,并根据实际情况签署权属地界协议书。

若争议双方仍未能就协商结果达成一致,则应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调解。

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有调解之责,同时也应秉持公正、平等之原则,对双方进行妥善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

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

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三、土地纠纷法院不按事实判怎么办

若您认为关于土地纠纷方面所引发的法院裁决未能准确地根据客观事实,那么您可深入研究以下几种途径,它们都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并可对此类问题予以有效处理:首要之举是,在法院裁判文书送出之后,您有权享受法定的期限内对该份裁决提出上诉。在进行上诉过程中,务必准备充足的证据资料,并以简洁明了的方式阐述原审裁决在事实认定上出现错误的具体原因及相关依据。其次,倘若裁决已经正式生效,您仍然拥有申请再审的权利。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再审申请有着严格的条件与期限规定,通常情况下,您需要能够提供新的证据,这些证据必须具备足够的力度去推翻原先的裁决结果。此外,您还可以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但是同样需要有明确的法定事由以及充足的证据作为支撑。总而言之,为了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务必遵循合法、规范的程序进行操作。

若土地纠纷遭法院拒理,应先明原因:或文件不全、不符诉标,或不在其管辖。获不予受理裁定后,详阅其理据。若有异议,认为不当,可于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请申诉,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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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案法院受理吗
土地纠纷案件通常法院会受理,但要满足一定条件。要是涉及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各方当事人清楚,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明确,案件在受诉法院职权范围内,法院就会受理。不过,土地纠纷案件范围广,处理方法也因事而异。比如土地确权纠纷,可能要先经过行政处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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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法院受理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承包纠纷不受理的情况
基于我国国情、多种纠纷解决途径等原因,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需注意,并非所有的农村纠纷均予受理,虽然此做法目前尚存争议,但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仍应依照执行,现举几例,供参考:
(1)当事人对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的调解意见不服,不予受理。
因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做出调解意见,属于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不予受理当事人对该调解意见的。
(2)失地村民直接向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般裁定不予受理。
失地村民要求重新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须先通过行政手段解决,当然如果的行政许可行为侵害了承包经营权的,失地村民可以提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行政许可行为违法,并可因其损失而要求行政赔偿。失地村民直接要求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般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会裁定驳回。可要求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无限期征占时,也可要求地上物补偿。
(3)村民对村民会议就集体财产收益决议、分配方案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的,不予受理,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审查职责的,一般不进行司法审查,因此,在法律法规有明确赋予司法审查权的前提下,不予受理。
(4)没有对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而直接要求分配集体财产收益的,不予受理认为分配决议、方案没有给予平等的村民待遇,要求平等待遇的,也将不予受理。但对于集体财产收益分配的决议、方案,经村委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履行中发生纠纷的,权利人有权向提起民事诉讼。
(5)村民认为被征地的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和分配情况,要求知情权的,不予受理。
(6)村委会强制缴纳入户费等费用的纠纷,以及村民要求村委会退还被强制缴纳的入户费的纠纷,将不予受理。
(7)村委会及组织,因选举换届、辞职、辞退、开除等,就行使村集体事务管理权产生的纠纷,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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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吗
在处理土地纠纷案时,法院通常会进行立案审理,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果案件涉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征收补偿等问题,并且有明确的原被告、具体的诉求和事实依据,法院会受理该案件。但是,如果纠纷应该先由行政部门进行处理,而当事人没有先进行处理就直接向法院起诉,那么法院可能会暂时不受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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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受理土地纠纷流程是什么?
1.当事人写出书面起诉状并交纳诉讼费用,在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2.案件送到审判庭后,由主审法官审查,告知当事人审理法官和审判纪律、回避程序并送达相关诉讼文书,规定一定的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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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纠纷协商不了怎么办(土地权属纠纷不予受理)
[律师回复] 土地权属纠纷不予受理,必须知道
(一)国务院交办的;
(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第九条  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
第十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七条  承办人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现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部门派人协助调查。
第十九条  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第二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调查处理争议案件时,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下列证据材料:
(一)人民政府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
(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它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
(三)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四)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机关处理争议的文件或者附图;
(五)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  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的现状。
第二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争议案件,应当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
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主要事实;
(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并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调查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九条  调查处理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要求;
(三)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依据;
(四)拟定的处理结论。
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意见在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同时,抄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调查处理争议案件的文书格式,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五条  调查处理争议案件的费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土地纠纷,打架受伤没人管,
[律师回复] 工地受伤如果属于工伤,不管和单位协商得怎么样,自己都应该尽快去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因为只有申请了工伤认定之后才能主张工伤赔偿,而且申请工伤认定是有时效的,错过时效对自身的权益影响很大。
发生工地受伤的事故之后,如果公司不管,个人也可以到劳动局工伤科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有时效性的,所以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应该尽快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在工伤认定之后,单位不履行工伤赔偿义务,可以提起工伤劳动争议仲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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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法院受理范围有哪些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经常因为位置、权限等因素产生争议,土地承包经营也会遇到合同履行、土地调整等矛盾。土地征收补偿则是争议的焦点,包括补偿标准、人员安置等复杂问题,急需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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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纠纷法院不受理怎么办
法院不受理土地经营权纠纷诉讼,可能是因为起诉材料不完整、争议不在法院管辖范围,或者起诉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是因为起诉材料不完整,就需要补充材料;如果认为法院不应该不受理,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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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纠纷法院会受理吗?
[律师回复] 关于“土地承包纠纷法院会受理吗?”的相关解答如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土地承包纠纷法院不受理的情况如下: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2、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如果对相关情况处理还有不清楚的,可以咨询律师来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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