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与缓期执行处罚之间并不存在天然联系,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那些获得取保候审批准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最终被判定为缓期执行的比例相对较高。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法律手段,其运用范围主要集中于犯罪行为较为轻微者、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罚,以及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隐患等情况。
而缓期执行则是针对被判处在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他们同时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过自新之意、不再具有再次犯罪的风险、宣告缓期执行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负面影响等诸多条件,便可被宣告缓期执行。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即便已经获得了取保候审的批准,最终的判决结果仍然需要依据全案的证据材料、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危害性等多个维度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取保候审与缓期执行无必然联系,但实践中取保候审者获缓期执行比例高。前者适用于轻罪、无社会危害者;后者针对轻刑犯,需综合考量悔罪表现、再犯风险及对社区影响。取保候审非缓期执行保证,判决仍依全案证据、情节及危害性全面评估。
二、取保候审是否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亦属于刑事法律范畴内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这种措施可以理解为,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依法认定未被正式逮捕,亦或是已经被逮捕但需调整强制措施时,为了防止他们逃脱相关调查、起诉乃至审判工作,通常会有执法人员向其发出要求,确定保证人进行担保或者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进一步出具具备法律效力的保证书以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同时避免了实际拘押或者适当解除其已有的拘禁状态。
上述程序通常应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以便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是强制性措施吗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强制性措施,通常情况下是指在确定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之后,由司法部门要求受害者本人提供担保人或者是向执法机构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此确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会逃避法律,不干扰警方或者检察官对于事例的调查和审理工作,并且能够随时接受传唤,以备随时出庭受审。这种方式出台的主要目的就在于尽可能地保证刑事事例的诉讼进程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也充分考虑到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相比较于拘留、逮捕等其他强制性措施而言,取保候审对于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所施加的限制相对较为宽松。然而,尽管如此,被取保候审的人员仍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那么他们就有可能会面临着被改变强制措施的风险。
取保候审与缓期执行无必然联系,但实践中取保候审者获缓期执行比例高。前者适用于轻罪、无社会危害者;后者针对轻刑犯,需综合考量悔罪表现、再犯风险及对社区影响。取保候审非缓期执行保证,判决仍依全案证据、情节及危害性全面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