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法院强制执行依然拿不到钱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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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若强制执行后还是拿不到劳动报酬,有以下两个建议: 1.积极与执行法官沟通,说明执行中遇到的困难,比如法官找不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没财产可执行; 2.提供被执行人隐藏或转移财产的线索,比如潜在财产、到期债权等,方便法院执行。
拖欠工资法院强制执行依然拿不到钱怎么处理

一、拖欠工资法院强制执行依然拿不到钱怎么处理

若经由法院实施强制执行行动之后仍然无法如数得到被拖欠劳动报酬,您可考虑采取以下的应对策略:首要之事便是积极地与负责执行的法官进行沟通交流,以便更深入地了解该起案件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所遭遇的种种问题以及可能面临的困境。

其次,也请为法院提供更多有关于被执行者的其他财产线索,例如可能被其隐藏或者非法转移的私人财产、即将到期的债权等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若强制执行后仍无法获偿劳动报酬,建议:1.主动与执行法官沟通,了解执行难题及困境;2.提供被执行者隐藏或转移财产的线索,如潜在财产、到期债权等,以助法院执行。

二、拖欠工资法人会坐牢吗

拖欠员工薪资的法人通常不会面临牢狱之灾。

然而,这类行为往往属于劳资纠纷范畴,责任人只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可。

但是,如若公司存在转移资产、隐姓埋名以逃避支付员工薪酬,或有能力支付却故意拖延甚至拒绝对劳动者负起薪水发放责任的恶劣行为,那么就有可能这会被视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拖欠工资法院起诉费用标准多少

关于诉讼费用的收取准则,通常会依照诉讼请求所涉金额或价款进行计算,并按照一定的比例逐级递增累计征收。至于具体的比例划分,则由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予以明确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劳动争议案件而言,在劳动仲裁阶段是无需缴纳任何费用的;但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结果表示不满,进而向法院提起诉讼时,便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另外,倘若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情况,劳动者还可选择向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通过申请支付令等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期追回被拖欠的工资

若强制执行后仍无法获偿劳动报酬,建议:1.主动与执行法官沟通,了解执行难题及困境;2.提供被执行者隐藏或转移财产的线索,如潜在财产、到期债权等,以助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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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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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2.人民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
3.发生法律效力而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
4.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
5.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第四百九十一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第四百九十二条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第四百九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第四百九十四条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
第四百九十五条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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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持有期间财物或者票证毁损、灭失的,参照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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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主张合法持有财物或者票证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第四百九十六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的,人民除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第六项规定对其处理外,还应责令被执行人交出隐匿的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被执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可以采取搜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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