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怎么退

最新修订 |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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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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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当购房者提出退房申请并符合相关条件时,房地产公司需在15日内全额退款,并协助购房者解除购房合同手续。在此期间,房地产公司还需代购房者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当房地产公司收到退房通知后,应立即办理退款手续和还款手续。若房地产公司未能按时履行上述义务,自第16日起,每日需按购房款的千分之一向购房者支付违约金。
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怎么退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怎么退

1、买受人履行退房告知义务购买方可以采用挂号信函、传真的方式或直接进行电话联系的途径,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式表达其退房意愿。

在此情况下,若因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身存在违约行为导致买方决定退房,应由房地产开发公司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所有经济损失,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债务利息、首期款项的储蓄利息以及购房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税费等;

倘若在购房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了退房的赔偿标准,则应按照合同条款执行,若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尚不足以弥补买方的实际损失,买方有权额外提出赔偿请求;

而对于由于买方未能获得贷款审批、买卖双方就付款方式无法达成共识等因素导致的退房事宜,房地产开发公司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手续在买方提出退房要求之后的15个自然日内,房地产开发公司有义务全额退还买方已经支付的所有购房款项,同时还需负责协助买方与贷款银行解除或终止相关的购房合同手续。

在上述手续或文件尚未签署之前,房地产开发公司有义务代为买方向贷款银行支付每月应付的本金和利息。

3、房地产开发公司退还购房款项及定金在买方发出退房通知后,房地产开发公司有义务立即将所有购房款项归还给买方,并妥善办理完毕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

若因特殊原因无法顺利完成上述事项,自买方发出退房通知之日起的第16日起直至买方成功收回全部购房款项为止,房地产开发公司每日须向买方支付总购房款项的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因不能归责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二、商品房买卖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关于商品房交易纠纷提交至司法机构进行审理过程中的时效限制问题,我们做出如下说明与解读:

首先,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引发的争议案件而言,其所受制的诉讼时效既有明确的规定,但其中也包含了某些例外情况。具体来说,此类纠纷在进入法律程序后,应以三年内作为有效的诉讼时效予以遵守。然而,若此类纠纷的核心诉求在于对房屋归属权的主张,那么这一部分并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当事人依然有权利在任何时间提出上诉。

其次,关于需要向人民法院寻求权益维护时,所涉及到的诉讼实效问题,其总时长设定在三年之内。在此期限内,权益人知晓或理应得知自身权益受损且需承担相应义务者之日起,即可开始计算诉讼有效期。值得注意的是,如权益人的权益因遭受损害而超过二十年仍未提出申诉,则人民法院将不再受理此案,但在特殊情况下,可根据权益人的申请批准延期。

最后,针对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几种特殊情况:包括要求停止侵权行为、排除干扰、消除潜在威胁;对于不动产或已注册的动产权利人的返还财产请求;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方面的请求权等。

在此特别提醒大家:天道酬勤,尽可能早地了解自己的权益需求,及时寻求合理维权途径,才能有效保障自身利益。《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商品房买卖违约责任有哪些规定和条件

在大型商住楼的销售交易之中,所产生的违约责任通常会涵盖如下几个方面:首先,对于卖方来说,如果未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该房产,这无疑构成了一种违约行为,他们将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逾期交房责任,这种责任可能涉及到向买方支付违约金,或者是对买方造成损失进行赔偿等等。其次,倘若房屋的品质并没有达到事先约定的标准,诸如存在着严重的质量缺陷而给实际使用造成了极大的困扰,那么卖方便必须负起责任去进行修复,或者是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再者,卖方在提供有关这处房产的相关重要信息时,如权属瑕疵、抵押状况等,如果未能做到如实告知,同样属于一种违约行为。对于买方来说,如果未能按照约定的条款及时间来交付房款,甚至是拒绝接受这处房产,这些行为同样视为违反了相应的协议。至于违约责任的具体规定以及触发条件,主要来源于双方签署的大型商住楼销售合同,同时也受到了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制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就有明确的规定,涉及到合同的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在判断违约责任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全面地考虑到合同中的各项约定、违约行为的性质及其可能带来的后果等多重因素。

买方退房后15日内,房地产公司需全额退款并协助解除购房合同手续,期间代为支付贷款本息。收到退房通知后,公司应立即退款并办理还款手续。若延迟,自第16日起每日支付购房款千分之一作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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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我一叔叔想要咨询律师对于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样吗,因为叔叔需要购买房子
[律师回复] 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承购人就上述行为所签订的合同就是商品房预售合同。
性质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以建造中的房屋为标的物的,属于买卖合同的一种,但商品房预售合同与一般买卖合同又有所不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合同
在合同法中,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所以,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成立之时,房屋并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带有“预售”的字样,但商品房预售合同绝不是预约合同。因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关于房屋的坐落与面积、价款的交付方式与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质量、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双方无须将来另行订立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规定直接履行,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达到双方的交易目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尚不存在或尚未建成的房屋,所以,房屋的交付期限一般都很长。但将商品房预售合同称之为期货买卖合同是错误的。所谓期货买卖合同,是指期货交易所为进行期货交易而制订的统一规定商品的等级或证券的种类和数量、交货期限和地点等的合同,通常采用“标准合同”形式。期货买卖合同具有如下主要特征:
(1)期货买卖的标的物的价格不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是在期货交易所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而确定的;
(2)期货买卖的标的是合同本身,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货物;
(3)期货买卖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而不在于获取现实的货物,所以,在期货买卖中,极少有进行实物交割的
(4)期货买卖的商品必须具备数量大、价格波动大、便于储存、易于标准化等条件,如粮食、石油、钢材等。
但是,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

一,商品房的价格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明确的,而不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的;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商品房,而不是合同本身;

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功能;第
四,由于房屋的面积、坐落、单元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别,不具有标准化的特征,所以在国际惯例上,房屋不是期货交易的商品,不能用于期货交易。
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明确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期货买卖合同,可以避免利用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变相的期货交易,以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否为附期限的合同
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一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开始或终止根据的合同。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开始的根据,则该期限为延缓期限;如果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力终止的根据,则该期限为解除期限。在附延缓期限的合同中,合同已经成立,但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都不需要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都没有权利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只是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才开始履行义务;在附解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都已经开始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期限到来时,双方当事人不再履行义务,合同终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双方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限交付房屋,这里确实存在一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因为:

一,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解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仅已经成立,而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终止效力,双方应当解除合同。这样,作为预购方就不能取得约定的房屋。显然,这与当事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是相违背的;

二,如果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延缓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支付一定的定金或房款。显然,这也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种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具体时间。
我和朋友合伙开了一家饭店,饭店的生意非常好,我和朋友商量着想把饭店的规模扩大。可是手中没有太多的现金流。于是想到把自己手中一套闲置的商品房卖掉。请问商品房屋买卖简易协议怎么写?
[律师回复] 一、房屋买卖协议简易版本
  出售方: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购买方: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______号”,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______号”;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_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
  
2、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市______路______ 号营业房第______楼。
  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
  
1、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平方米;
  
2、甲方所售房屋单价为:______元/平方米;房款总计为____________。
  
3、乙方实际应付甲方的房屋总价款为:___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
  
4、以上房屋买卖的一切过户手续的办理及其所产生的一切税收和其他费用全部由甲方负责承担并支付。
  第三条 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协助乙方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与现有租房人新的租房协议签订完毕,租房费用及租房时间等相关事项另行协商,新的租房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新的租房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同时乙方即成为房屋新的出租房。
  
2、乙方在与现有租房人签订新的租房协议生效后,于2日内支付甲方购房订金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
  
3、新的租房协议签订后,甲方于7日内负责将房屋及房屋相关手续交接给乙方。
  
4、甲方在收到乙方购房订金后,在三个月内负责将该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过户到乙方或乙方指定人名下,否正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5、甲方保证在交接房屋时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水电、物管费等甲方均在交接前办妥。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该协议签订生效后,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约;
  
2、如乙方违约,甲方不退还乙方交纳的购房订金,该订金作为甲方的经济损失赔偿费;
  
3、如甲方违约,甲方按乙方支付的订金总额1.5倍赔偿给乙方,作为乙方经济损失赔偿费。
  第五条 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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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定金可以退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商品房买卖定金可以退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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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预售商品房与买卖商品房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戴雪诉华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 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对此案有一些不太一致的其他看法。 此案从预约的角度分析,其实更简单。订购协议属于预约,存在预约只是将来签订本约的可能性,但并不是一定会签订本约是否签订本约,当事人仍然需要协商谈判,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最后不签订本约即本案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反预约的责任。因此,开发商要没收定金也就没有依据。当然如果预约当事人是恶意中断协商,或拒绝协商,也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 对于订购协议中的定金的性质,理论上也有各种看法。有人认为应该禁止此类定金。 在现实中,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制造不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借口,一般个人消费者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发生纠纷就说不清楚、无法举证,可能遭遇败诉。 因此在签订订购协议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一定要到约定的签约地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对此过程应留下记录,比如录音、照片等,当然最好是在协商过程中要求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能亲笔写下一些文字,以反映协商的过程。 原告:戴雪。 被告:省工业园区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戴雪因与被告江苏省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发生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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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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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家亲戚要签商品房买卖合同,求福建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谁有贡献出来参考一下吧。谢谢
[律师回复] 我有一分范本,你可以看一下,根据你的情况,明确双方所有权利义务。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自愿将坐落在……(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地产出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该房产的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出卖给乙方(附房产证复印件及该房产位置图)。

二、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相关的土地使用权同及附属建筑物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即人民币小写 元 。

三、 甲方承诺并保证,依法享有本合同所售房屋共有权的权利人均已书面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给乙方。
四、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日内,共同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依法取得房屋登记在乙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 证》;并在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有关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手续按下列约定办 理: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其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权利和相关出让合同的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乙方。
该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取得,根据有关 规定,其转让需交纳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的,双方约定承担 。
除本条已有约定外,办理以上手续应当缴纳的税费,由 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双方约定承担。
五、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房屋正式交付之日 权利转移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六、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六、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 乙方承担。

七、乙方支付款后,甲方即积极配合乙方办理有关房产过户手续。


八、交付该房产,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含在房屋价值内)。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生效。
十、附加条 款:
1、转让过后,甲方不的以任何借口干涉乙方对房屋的修改。

~ 1 / 2 ~
甲方(卖方):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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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买方):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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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何退定金
定金是债权债务中的担保措施,指合同方在法定范围内预先支付给相对人的金额。定金可退还的情形有:开发商无售房资格,购楼者放弃购买;开发商有欺骗等不当行为,或双方在购房合同重要条款上未达成一致;因不可预见、无法抵抗的客观原因,购房者无力支付房款。在这些情况下,开发商应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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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未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能否备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戴雪诉华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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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戴雪。
被告:省工业园区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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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能否备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戴雪诉华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
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对此案有一些不太一致的其他看法。
此案从预约的角度分析,其实更简单。订购协议属于预约,存在预约只是将来签订本约的可能性,但并不是一定会签订本约是否签订本约,当事人仍然需要协商谈判,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最后不签订本约即本案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反预约的责任。因此,开发商要没收定金也就没有依据。当然如果预约当事人是恶意中断协商,或拒绝协商,也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
对于订购协议中的定金的性质,理论上也有各种看法。有人认为应该禁止此类定金。
在现实中,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制造不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借口,一般个人消费者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发生纠纷就说不清楚、无法举证,可能遭遇败诉。
因此在签订订购协议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一定要到约定的签约地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对此过程应留下记录,比如录音、照片等,当然最好是在协商过程中要求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能亲笔写下一些文字,以反映协商的过程。
原告:戴雪。
被告:省工业园区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戴雪因与被告江苏省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发生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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