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乃债权债务中的一项担保措施,系指合同方之间依约达成的、在法定许可范围之内预先支付给相对人的一笔金额款。关于退回定金的可能情形如下:
首先,若开发商并不具有出售商品房之资格条件,那么这将使购楼者产生放弃购买房屋的意向,此时定金便可被依法予以退还。
其次,若购楼者表明其选择放弃购买该特定房产乃是出于对开发商存在欺骗或其他不当行为的不满,或者双方在最初签订购房合同时就某些重要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此种情况下,开发商亦须无条件退还所收的购房定金。
最后,倘若鉴于不可预见、无法抵抗的客观原因使得购房者暂时无力支付房款,那么同样有权请求优先返还定金。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
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要的步骤有哪些
1.仔细审查所签署的购房协议,以识别其中是否含有任何条款能够导致不公平对待或是表述不够明确之处。对于此类可能引发混淆或者误解的条款,采取相应措施予以修订或加入详尽注解以便澄清含义;
2.确认交易方具备相关合法身份证明文件,从而保障您最终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益;
3.完成签署购房协议或者完成加盖公章的手续,以确保各项条款都已得到切实履行并具有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在商事交易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定金起到了担保的作用,具体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作为保证。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定金可以被退还:首先,如果开发商不具备销售房屋的资格,而购房者选择放弃购买该房屋;其次,若开发商存在欺诈或者其他不当行为,导致购房者无法继续履行购房合同,或者双方就购房合同的关键条款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后,由于不可预见且无法抗拒的客观因素,使得购房者无法支付购房款项。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下,开发商都应当将定金如数退还给购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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