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违约金多少是合法范围

最新修订 |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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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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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装饰装修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没有明确规定,通常需要双方协商确定。在协商时,违约金不能低于实际损失,也不能过高。如果约定的违约金金额小于实际损失,守约方可以请求调整或增加违约金;如果违约金金额过高,违约方可以申请降低。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守约方可以请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
装修违约金多少是合法范围

一、装修违约金多少是合法范围

法律法规未对装饰装修合同中的违约金上限做出明确规定,关于违约金额的多少应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决定。

然而,在商定具体的违约金数额时,务必确保不得低于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经济损失,同时也不可过高到远超过实际损失的程度。

若双方在合同中就违约金进行了相应约定,但该约定的金额小于实际损失,则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根据相关请求给予调整或增加;

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超出真实经济损失,而另一方对此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依其申请适当降低违约金数额。

在此情况下,若双方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金,那么守约方可向违约方请求支付自己因违约行为所遭受的实质性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装修违约金标准有哪些

关于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其数额通常由交易双方依照协商原则自行约定。

若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则可参照实际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作为赔偿依据。

然而,当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度提高违约金的数额;

反之,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超出了实际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亦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降低违约金的数额。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装修违约金一般是多少合适

关于装修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一般情况下是由合约双方在签署的装修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的。就法律学的观点来看,违约金的设立应当遵守公正合理的基本原则,同时要考虑到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双方在违约行为中的过错程度以及可能带来的预期收益等多方面的因素。一般而言,违约金的金额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若所约定的违约金过高,那么违约方有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对其进行适当的调整;反之,若违约金过低,则非违约方有权要求提高。常见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包括按照工程总价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例如5%-20%之间,或者按照每天一定金额进行计算。然而,究竟选择哪种方式更为适宜,需要结合具体装修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施工周期以及可能产生的损失等多个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充分沟通协商,明确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与具体金额,从而避免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纷争。

装饰装修合同违约金上限无明确规定,需当事人协商。商定时,违约金不得低于实际损失,也不可过高。如约定金额小于实际损失,可请求调整或增加;如超出实际损失且对方有异议,可申请降低。未约定违约金时,守约方可请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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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学工程设计的,最近在学习关于装饰装修合同承包范围,是什么所以来找一下有关的资料。谢谢
[律师回复]
一:装修预算表中包含的内容
装修预算表中的费用,主要包括主材费、辅材费、人工费以及管理费四个方面。关于装修预算表中所标注的材料,一定要有详细的材料说明。
二:工程的施工工艺说明
在查看装修预算表时,很多对装修行业不了解的业主,都不会很仔细地去查看装修的施工工艺的描述,有一些装修公司也就只在装修预算表中标出会使用的材料以及材料的价格等事项,不会将施工工艺标注出来,这也就很容易导致业主们在装修时吃大亏。装修公司利用装修预算表在这方面的缺失,在施工时严重不按照行业规格来,偷工减料,只是随便做做表面工作,一旦出现了问题就一律推脱。这是很重要的方面。
三:材料的详细说明
有的装修公司给出的装修预算表中,往往只会注出要使用到的材料有哪些,却不会标明所使用材料的品牌、尺寸、规格等详细信息,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就常常以次充好,这样装修公司就可以在其中赚取材料的差价。
四:工程量的差异
有的装修公司在进行数据的测量时,会故意地将一些项目遗漏或者是少算,这样,在装修预算表中的总造价就不会很高,等到业主被报价吸引,将合同签订以后,实际装修中,又是按照实际的装修面积来结算装修装修费,这样就会让实际的装修费用比装修预算表中的预算高出很多。
五:增项的收费情况
装修是一件不可控的事情,实际的装修过程中,难免会发生一些临时改动的事情,这就会让装修的施工中出现一些无法避免的增项。关于这些增项的收费情况,在装修预算中,一定要做好说明,当出现增项时,装修的款项要如何进行结算。
六:款项的缴纳
装修款项的缴纳,业主要与装修公司提前商量好。一般在装修工程的开始阶段,业主要首先预付30%的装修款项,完成中期验收后,也主要付清装修款项的35%,在所有的装修项目完工并验收合格后,业主要付清装修款项的30%,最后的5%的费用,要在装修完两到三个月后,确定装修项目没有出现问题时,再付清装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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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金装修的经营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现实生活中,走在街上,我们随处可见的便就是五金建材店了,这是由于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用到五金建材,也越来越离不开五金店了,尤其是在家庭的装修装饰过程中,五金建材的重要性是越来越大。那么,如果我们想要经营五金建材店,需要了解五金建材经营范围的,赶快一起来看一下吧。
1、建材五金经营范围工具类
(1)钢锯
(2)手用锯条
(3)钳子
(4)螺丝刀(一字、十字)
(5)卷尺
(6)克丝钳
(7)尖嘴钳
(8)斜嘴钳
(9)玻璃胶枪
(10)直柄麻花钻头(11)金刚石钻头(12)电锤钻头(13)开孔器(14)开口扳手和梅花扳手(15)拉铆枪(16)油枪(17)锤子(18)套筒(19)活动扳手(20)钢卷尺.盒尺.米尺射钉枪、铁皮剪、云石锯片
2、建材五金店经营范围拉手类
(1)抽屉拉手
(2)柜门拉手
(3)玻璃门拉手
3、建材五金店经营范围门窗类五金(1)合页:玻璃合页、拐角合页、轴承合页(铜质、钢质)、烟斗合页(2)铰链(3)轨道:抽屉轨道、推拉门轨道、吊轮、玻璃滑轮
(4)插销(明、暗)
(5)门吸
(6)地吸
(7)地弹簧
(8)门夹
(9)闭门器
(10)板销(11)门镜(12)防盗扣吊(13)压条(铜、铝、pvc)(14)碰珠、磁碰珠
4、建材五金店经营范围家庭装饰小五金类(1)万向轮(2)柜腿(3)门鼻(4)风管(5)不锈钢垃圾桶(6)金属吊撑(7)堵头(8)窗帘杆(铜质、木质)(9)窗帘杆吊环(塑料、钢质)(10)密封条(11)升降晾衣架(12)衣钩、衣架
5、建材五金店经营范围水暖五金类(1)铝塑管(2)三通(3)对丝弯头(4)防漏阀(5)球阀(6)八字阀(7)直通阀(8)普通地漏(9)洗衣机专用地漏(10)生胶带
6、建材五金店经营范围建筑装饰小五金类(1)镀锌铁管(2)不锈钢管(3)塑料胀管(4)拉铆钉(5)水泥钉(6)广告钉(7)镜钉(8)膨胀螺栓(9)自攻螺丝(10)玻璃托(11)玻璃夹(12)绝缘胶带(13)铝合金梯子(14)货品支架
7、建材五金店经营范围锁类(1)外装门锁(2)执手锁(3)抽屉锁(4)球型门锁(5)玻璃橱窗锁(6)电子锁(7)链子锁(8)防盗锁(9)浴室锁(10)挂锁(11)号码锁(12)锁体(13)锁芯
8、建材五金店经营范围卫浴五金(1)洗面池龙头(2)洗衣机龙头(3)延时龙头(4)花洒(5)皂碟架、皂蝶(6)单杯架、单杯(7)双杯架、双杯(8)纸巾架(9)厕刷托架、厕刷(10)单杆毛巾架、双杆毛巾架(11)单层置物架(12)多层置物架(13)浴巾架(14)美容镜(15)挂镜(16)皂液器(17)干手器
9、建材五金店经营范围厨房五金、家电类(1)厨柜拉篮(2)厨柜挂件(3)水槽、水槽龙头(4)洗涤器(5)抽油烟机(中式、欧式)(6)燃气灶(7)烤箱(电、燃气)(8)热水器(电、燃气)(9)管道、天然气、液化罐(10)燃气采暖炉(11)洗碗机(12)消毒柜(13)浴霸(14)排风扇(顶式、窗式、墙式)(15)净水器(16)干肤器(17)食物残渣处理机(18)电饭煲(19)烘手器(20)冰箱
10、建材五金店经营范围机械部件类齿轮、机床附件、弹簧、密封件、分离设备、焊接材料、紧固件、连接件、轴承、传动链、炉头、链条锁、链轮、脚轮、万向轮、化工管道及配件、滑轮、滚筒、管夹、工作台、钢珠、滚珠、钢丝绳、斗齿、吊滑车、吊钩、抓钩、直通、托辊、输送带、喷嘴、喷头接头除上述产品外,还有钳子,扳手、铁锹、电线电缆,插座、水暖件、清扫工具、螺丝,膨胀栓、塑料用品等五金产品。
我的姐姐申请装修的违约金的处理,不清楚装修合同违约怎么算违约金。还是说我的哥哥长得比较帅所以没事呢?
[律师回复] 一般是按双方合同是工期及相关赔偿条文赔偿,如若并未明确提及可参照: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还要考虑:、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名称、装修公司的法定住所地和现办公地点、联系电话、营业执照和资质号码;
2、明确装修施工的内容和装修公司的承包方式;
3、明确材料费和人工费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4、明确施工期限和施工时间,可顺延及不可顺延工期的具体情况;
5、明确装修公司应提供的材料及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
6、明确工程质量标准、竣工验收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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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数量及内容: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工期
1.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开工。
2.竣工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竣工。
3.总工期为:日历天________天。
4.阶段性工期目标:以甲方阶段施工计划为准。
第三条 承包方式与工程造价
1.承包方式:综合单价承包,工程项目承包单价详见附件一《工序单价承包一览表》。清单所列单价应视为包括了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所进行的所有工作项目。
2.工序单价包含的内容:指完成合格的工程项目且合同规定应单独计量的工序单价费用。包括工程修建及其缺陷修复中所需的一切劳务(包括劳务的管理)、各类材料消耗超耗、施工机械、机场管理、施工调遣、小临设施、施工风险、成本节约形成的利润,工程结束后的现场清理以及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
3.本合同施工均含完成本项工作所有的工作内容和缺陷修复,有及合同明示或暗示与本工程有关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切风险等的费用。除清单所列项目外,其他与本工程项目内容有关的施工项目应人微言轻完成本项工程的辅助工作,不再另行计价。
4.工程实际造价按甲方施工技术部门签证的实际完成的且经业主、监理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乘以合同的单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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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案情:
1995年1月6日,原告王某以购房缺乏资金为由,向农行吉水县支行申请借款30000元,借款期限至1995年12月10日。1995年6月1日,原告王某持现金10000元欲还给农业银行吉水县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在农行营业厅,被告刘某恰遇原告王某,刘某得知王某向农行的借款尚未到期,请求王某将此款转借给他,并承诺由其向农行清偿借款本息。在得到刘某的承诺并由在场的农行工作人员见证下,王某将现金10000元借给了刘某。刘某于1996年12月3日及1998年2月24日以原告王某的名义两次向农行交纳了借款利息。之后,刘某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向银行归还该10000元贷款。农行多次向王某催收无果,于是向提讼。判决由王某向农行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判决生效后,王某未主动履行判决,强制执行了该案,王某为清偿此笔借款多付出了诉讼费、执行费用等1820元。王某以刘某违约造成其损失为由向提讼,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
(1)判决由刘某付清尚欠王某的借款本息。
(2)要求刘某赔偿王某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执行费用1820元。
争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原告提出的
第一项诉讼请求应当支持无争议,但对原告提出的
第二项诉讼请求即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多支付的诉讼费、执行费用1820元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由于被告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被告应予赔偿。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原因是原告明知被告违约,而自己不及时向银行清偿借款,导致银行,判决后又不主动履行,强制执行。该项请求是原告故意扩大的损失,因而不予支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在农行营业厅订立的口头合同,合同条款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原告借给被告现金10000元,利率按原告向银行借款的利率计算。
2、借款期限同原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一致,即在1995年12月10日前还清。
3、被告代原告向银行归还借款。根据双方订立的口头协议,被告应在1995年12月10日前还清借款,并代原告交至银行。被告代为还款,实际上是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如第三人履行债务不适当,原告仍应履行其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
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有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所指的损害赔偿,又称为违约损害赔偿,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同时《民法通则》还有减轻损失的规定,在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减轻损失的规则,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未尽到减轻损害的义务,已构成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一方在另一方违约后,未能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其本身也具有过错的,应当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的规定与《合同法》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应认定为1995年12月10日。被告未在此期限内向银行代原告履行还款义务,又未将借款还给原告,说明被告已违约。原告王某应积极向银行履行还款义务,但原告并未尽此义务。在判决后,原告既不向提供享有第三人到期债权,又不履行判决,引起了强制执行,依法收取了执行费,损失进一步扩大。很显然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原告没有采取措施,消极对待而扩大的损失。原告对此本身有过错,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本案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因被告违约而导致原告多支付给银行的逾期利息。被告刘某未按照与原告的约定,代其向银行还清借款。导致了原告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逾期履行,原告因此而支付了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即是被告违约使原告遭受的损失。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违约损害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或填补债权人因违约行为而所遭受的损害后果。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是依法收取的诉讼费、执行费及执行费用。是财政拨款单位,所收费用进入国库,向原告收取的执行费等,并不是原告可得利益的损失。因此,原、被告之间合同的损害赔偿范围仅限原告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产生的逾期还款利息。
违约责任的赔偿有什么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违约责任的赔偿有什么范围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违约责任的赔偿有什么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相关法律知识:
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一,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

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不是人身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约定(如约定违约金、约定定金),也可以直接适用法律的规定(如支付赔偿金、强制实际履行等)。
违约责任有一定的选择性。
违约相对人可以选择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比如说违约人违反约定没有完成合同义务,相对人可以在损害赔偿和违约金中选择一项要求违约人承担责任。不过这种选择是一种形成权,因此违约相对人一旦选择就不能改变,不然将会对违约人造成很多负担,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
违约责任的赔偿有哪些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违约责任的赔偿有什么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相关法律知识:
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一,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

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不是人身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约定(如约定违约金、约定定金),也可以直接适用法律的规定(如支付赔偿金、强制实际履行等)。
违约责任有一定的选择性。
违约相对人可以选择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比如说违约人违反约定没有完成合同义务,相对人可以在损害赔偿和违约金中选择一项要求违约人承担责任。不过这种选择是一种形成权,因此违约相对人一旦选择就不能改变,不然将会对违约人造成很多负担,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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