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了取保候审怎么取消

最新修订 |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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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司法检察部门决定不起诉涉事嫌疑人后,公安机关应该取消取保候审。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取消,那么可以反馈给检察官,让检察官协助解除。如果检察官也没有处理,那么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办案专员需要撰写《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并等待获批。获批后,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解除对被取保者的监督与约束,并要求被取保者签字确认。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缴纳了保证金,还需要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并通知被取保者前来领取。这些步骤都完成了,才算彻底解除取保候审。
检察院不起诉了取保候审怎么取消

一、检察院不起诉取保候审怎么取消

假如司法检察部门经过慎重考虑,最终决定不对涉事嫌疑人进行起诉,那么公安机关就有义务取消对涉事嫌疑人所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

若公安机关未能按照法令规定取消取保候审措施,那么亦可将此情况反馈给检察官,申请他们协助解除了这一限制。

倘若即便如此公安机关仍未作出相应调整,那么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在此期间:负责案件办理的专员必须细致地撰写一份名为《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的文件,并需经过所在单位的审查批准。

审批通过之后,办案的相关人员需认真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以完成相关的程序性工作。

接下来就是遵守法律法规,解除对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和约束功能,接着宣告《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条款。

要求被取保候审者在这份决定回执单的上面进行签字确认。

另外,如果选择使用保证金作为担保方式的,那么办案人员还需要作出一份名为《退还保证金决定书》的文件,并将此结果通知被取保候审的参与者,请他们依照规定去特定的银行领取保证金。

换言之,所有这些步骤都属于解除取保候审手续的正常流程部分,只有全部完成,才算是彻底完成了解除取保候审的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并及时通知负责执行的派出所、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决定书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

二、检察院不起诉的方式有几种

让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检察院所拥有的三种不起诉方式:

1.法定不起诉,即除了因刑法规定须由被害人自行告诉而未告知或者告知后又要求撤回告诉的情形外,其余所有情况均可视为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此种方式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且按照刑法规定不必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若干案件,检察院可据此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这种不起诉主要针对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检察院经审查后依然认定证据不足,不具备提起公诉的资格,便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然而,适用这种不起诉的前提条件是案件必须已经经历过补充侦查程序。

在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之后,接下来会进行如下几种具体管理和处理工作:

1.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如已对涉案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需要进行及时解除;

2.不起诉的决定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宣告并将决定文书寄送给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属单位;

3.若被不起诉人为还处于羁押状态,那么应立即获得释放;

4.若是由公安部门移送而来的案件,还要将不起诉决定书写函发送至公安部门;

5.对于存在被害人的案件,检察院仍需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到被害人手中。

希望以上介绍能够帮助到广大读者朋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检察院不起诉法院会怎么判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就意味着检方认为相关案件未满足提起公诉的条件或者起诉的必要性并不足够。在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尊重并采纳检察院所做出的这一决定,从而终止对于被告者所涉及的刑事诉讼程序。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法院或许会对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进行审慎评估与审查。若被告人或其律师团队对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裁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将对申诉内容进行深入审查,倘若发现检察院的决定存在不当之处,那么法院有权利要求检察院重新启动起诉程序或者由法院自身来进行审判工作。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最终的判决结果将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案件的实际情况、证据的充分性以及法律适用等等。

若司法检察部门决定不起诉涉事嫌疑人,公安机关应取消取保候审。若未取消,可反馈检察官协助解除。若仍不调整,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诉或起诉。办案专员需撰写《呈请解除取保候审报告书》并获批,然后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解除监督与约束,并要求被取保者签字确认。若使用保证金,还需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并通知被取保者领取。这些步骤是解除取保候审的正常流程,完成后才算彻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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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现场查获毒品的数量认定。这种人赃俱获的情形认定贩毒数量较易,若无证据证明嫌疑人尚有其他贩毒行为,则以查获毒品的数量为证据认定。其中需注意一种情况:行为人具有贩毒意图,持有少量毒品意欲贩卖,在特情引诱下加大了贩卖数量,即“数量引诱”,其贩毒数量仍应按全部数量计算,只在量刑时从轻处罚。
2、在交易现场查获少量毒品,又在其他地方搜查到属嫌疑人所有的毒品的数量认定。

1)有证据证明嫌疑人不吸毒的,以全部数量计算;

2)对以贩养吸的,如有证据证实其确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或目的,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和其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均应计入贩卖的数量之内,但考虑到以贩养吸这类人群的特殊性,在量刑时要把其贩卖量、吸食量大小,查获及持有毒品数量多少作为量刑时是否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如无下线证明曾商谈交易价格的证言,也无证明行为人具有贩毒史,或缺少吸食毒品的资金来源等证据证实其确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或目的,则只能以交易现场查获的少量毒品计。
3、未缴获或仅缴获少量毒品,但行为人另外还贩卖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数量。贩毒分子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少量多次贩毒,被抓获只能查获少量毒品,对以前贩卖的毒品由于交易时一对一无见证人的情况随处可见,加之毒品系消费品的特性,查找毒品等物证难上加难,仅以缴获的毒品数量计,似有轻纵罪犯之嫌,笔者认为当有以下证据时,可以缴获毒品的数量和证言证明的数量之和计算:

1)具有嫌疑人对每次贩毒数量均予认可的供述。嫌疑人被抓获时,如实供述历次贩毒的时间、地点、数量、参与人员等情节时按《全国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简称《纪要》),仅凭被告人口供依法不能定案的规定,仍需收集吸毒人员等证言,对吸毒人员在价格、数量、交易地点等内容与被告人的口供基本吻合时,可以每次交易数量的总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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