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不起诉后公安怎么办
关于检察院对待做出不起诉决定的事宜,公安机关将采取相应的后续步骤以确保相关秩序恢复正常,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就释放被调查人做出行动,当收到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不起诉决定后,如果被不起诉人依然处于拘禁状态,公安机关应立刻启动相应程序,着手办理被不起诉人的释放手续。
其次是依法转化为行政案件的行动,当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不起诉人进行行政处罚或勒令其接受纪律处分甚至没收其违法所得等意见并转交公安机关处理时,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反馈信息后第一时间向上级汇报情况,同时如期解决问题并按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处理结果。
最后就是及时解除查扣冻结财物的权力,依照人民检察院递交的书面解封、解冻通知之规定严格实施解封、解冻动作,确保公私权益无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办理释放手续。除依法转为行政案件办理外,应当根据人民检察院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书面通知,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人民检察院提出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意见,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检察院不起诉的方式有几种
让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检察院所拥有的三种不起诉方式:
1.法定不起诉,即除了因刑法规定须由被害人自行告诉而未告知或者告知后又要求撤回告诉的情形外,其余所有情况均可视为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此种方式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且按照刑法规定不必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若干案件,检察院可据此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这种不起诉主要针对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检察院经审查后依然认定证据不足,不具备提起公诉的资格,便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然而,适用这种不起诉的前提条件是案件必须已经经历过补充侦查程序。
在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之后,接下来会进行如下几种具体管理和处理工作:
1.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如已对涉案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需要进行及时解除;
2.不起诉的决定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宣告并将决定文书寄送给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属单位;
3.若被不起诉人为还处于羁押状态,那么应立即获得释放;
4.若是由公安部门移送而来的案件,还要将不起诉决定书写函发送至公安部门;
5.对于存在被害人的案件,检察院仍需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到被害人手中。
希望以上介绍能够帮助到广大读者朋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三、检察院不起诉法院会怎么判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就意味着检方认为相关案件未满足提起公诉的条件或者起诉的必要性并不足够。在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尊重并采纳检察院所做出的这一决定,从而终止对于被告者所涉及的刑事诉讼程序。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法院或许会对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进行审慎评估与审查。若被告人或其律师团队对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裁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将对申诉内容进行深入审查,倘若发现检察院的决定存在不当之处,那么法院有权利要求检察院重新启动起诉程序或者由法院自身来进行审判工作。值得我们关注的是,最终的判决结果将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例如案件的实际情况、证据的充分性以及法律适用等等。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将采取后续措施恢复正常秩序:立即释放被拘禁的被不起诉人,依法处理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和没收违法所得等事宜,并及时解封、解冻查扣财物,保障公私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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