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构成要件都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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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素包括: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2.行为人必须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即行为人违反了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3.有重大事故发生,造成了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4.主观上对后果持过失态度,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构成要件都有什么

一、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构成要件都有什么

交通肇事罪作为典型犯罪之一,其构成涵盖了以下几个基本要素:首先,犯罪主体需具有普遍性,无论是否从事交通运输行业,都具备实施此种犯罪的能力与资格;

其次,行为人必须存在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如超速行驶、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

再者,重大事故的发生也是交通肇事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之一,该事故须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的重大损失;

最后,从主观心态角度来看,行为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持有过失态度,即他们应当预见到但由于疏忽大意未曾察觉到,或者虽然已经预见到却过于自信能够避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的区别是什么

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两者存在以下显著的区别:

首先,在主观方面,危险驾驶罪通常表现出希望或放任的意图;

然而,交通肇事罪,其犯罪动机却只能是过失。

其次,在犯罪行径方面,危险驾驶罪主要涉及两个特定行为——醉驾及追逐竞驶;

反之,交通肇事罪则涵盖了一系列违背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再者,犯罪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影响也有所差异,危险驾驶罪属于典型的行为犯以及情节犯,只需具备醉酒驾驶或追逐竞驶的恶意行为且情节恶劣便可,并不要求造成真实的损害成果;

但是交通肇事罪却要求带来严重的事故,致使他人重伤、死亡或是使得公共财产遭受极大损失。

另外,在定罪量刑方面,相较于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相对来说更为轻微,毕竟尚未导致任何实质性的危害结果;

然而,交通肇事罪则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论罪量刑。

具体来看,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分为三个层次:犯下交通肇事罪的,将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者,将处以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相比之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仅限于拘役,并处以罚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罪不算累犯会怎么判

在交通肇事罪不构成累犯的前提条件下,对其进行定罪量刑的关键依据在于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及其所带来的不良后果。通常而言,倘若由于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引发了重大事故,致使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共财产及私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那么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事惩罚。然而,如果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选择逃逸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则将被施以三年以上但不满七年的有期徒刑。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因为逃逸行为而导致他人死亡,那么将面临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在实际量刑过程中,我们会全面考虑肇事者的过失程度、是否积极承担赔偿责任、是否有自首情节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例如,如果肇事者能够主动投案自首,并且积极赔偿受害者家属并获得其谅解,那么这无疑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重要参考因素。相反地,如果肇事者存在故意逃避责任、拒绝赔偿等恶劣情节,那么这很可能成为加重处罚的依据。

交通肇事罪构成要素:主体具有普遍性;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有导致他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重大事故;主观上对后果持过失态度,应预见却因疏忽或自信未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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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者能力。企业管理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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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体制与机制能力。企业有了确定战略的大决策能力可以说是仅有了企业发展的蓝图和描绘蓝图的设计师,但仅靠设计师是无法平地起高楼的,还必须要有建筑工程师、建筑工人等构成的建筑团队,方可变蓝图为广厦。要使一个团队按照战略设计的要求达到战略目标,体制和机制的合理性、保障性和适时的更新调整就是必不可少的。有人说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变好,坏的制度可以使好人变坏,这道出了企业制度对企业生死攸关的重要性。企业制度和机制的完善是一个需要专门探讨的课题,这里不可能深入展开。关于企业制度和机制,本文认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一,企业制度和机制是人建立的,因此需要企业管理者和员工去共同建设和完善;二、企业制度建设和完善不仅仅在于其形式(法人治理结构的合理性),而更在于其在企业具体经营活动中所反映的活力;三、企业责任体制、分配机制、奖惩机制、人力资源管理机制等的建立和完善,是保证企业制度活力的企业元素。可以说制度(企业的皮毛)是死的,只有付之以管理者的能力和魅力(企业的灵魂),加之员工的智慧和合力(企业皮毛和灵魂的载体),企业制度方可体现出企业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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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购房合同范本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在成都购房合同范本的基本内容包括买方卖方的详细信息,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房屋的销售方式,如果是期房,在合同当中应该写清楚房屋的交付条件,交付日期,对房屋的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约定清楚,写清楚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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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特征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特征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是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特征:
客体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特征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要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2、行为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即交通肇事行为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3、违反法规的行为与肇事结果之间应当有因果关系。
主体特征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为: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严重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犯罪构成具有什么基本特征
[律师回复]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犯罪构成则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阐明犯罪的结构及成立要件,为正确认定犯罪提供具体规格和标准。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
二、犯罪构成具有哪些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这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犯罪构成中的体现。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许多要件,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形成了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百多种具体犯罪,每一种具体犯罪都有自己的犯罪构成,而每一种犯罪构成,都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机统一。所谓有机统一,是指犯罪构成并非成立犯罪所需的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由各个要件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组成一个说明犯罪规格与标准的有机整体。(
2)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由许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从同类案件的形形的事实中经过抽象、概括出来的带有共性的、对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从不同角度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的整体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构成犯罪的程度。把犯罪构成仅看作是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相脱离的纯粹的形式化概念,是很不科学的,它会导致犯罪构成无法反映和说明犯罪本质的后果,这无异于从根本上否定了犯罪构成在犯罪认定中的作用与核心价值。考察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并构成犯罪,必须且只要看它是否具有符合该罪犯罪构成的事实(犯罪构成要件)。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充分条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不需要增加其他的条件,即可认定构成犯罪。(
3)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事实特征只有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在立法者看来,正是这些要件的综合,对于说明该行为成立犯罪恰到好处,缺少一个要件也不行,但再附加什么也不必要。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直接体现了犯罪构成是罪刑法定原则之要求这一事实。所谓罪刑法定中的“罪”的法定,主要是指对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法定。应当指出,刑法对犯罪构成的规定,是通过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共同加以实现的。刑法总则规定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特别需要具备的要件。在根据刑法分则认定具体犯罪的时候,应当结合刑法总则的规定,对有关案件事实一一加以认定。只有把刑法总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共同要件与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密切结合起来,才能全面把握犯罪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构成要约的基本要点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要约的主要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例如对订立买卖合同来说,他既可以是买受人也可以是出卖人,但必须是准备订立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或者是订约当事人的代理人。如果是代理人,需要有本人的授权。任何人在没有经过他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代替他人发出要约,对他人不能发生拘束力。需要指出的是,准备订立合同的人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因为合同毕竟在要约阶段还没有订立。 要约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涉及到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的确定总是。我国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应当具有订立该合同的行为能力,这样才能使其要约产生效力。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如何判定要约人所发出的要约具有订约意图并且成一项有效的要约呢?这就要根据要约所实际使用的语言、文字及其他情况来确定要约人是否已经决定订立合同。决定订约意味着要约人并不是打算“准备”和“正在考虑”订约,而是已经决定订约。正是因为要约应该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要约不包括要约邀请或仅是初步蹉商的行为,或很显然是开玩笑的行为,或并无产生当律关系的目的行为。” 由于要约具有订约的意图,因此一经承诺就可以产生合同,只要要约人表明了订约的意图,并不定要表明要约已经承诺即拘束的意旨。有一种观点认为,要约的要件应当包括要约必须表明一经诺即受拘束的意旨,也就是说要约人必须向受要约人表明,该要约一旦由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就要受到拘束。我们认为,如果要约人表明了订约意图,已经意味着他要接受承诺的后果,未免过于苛刻。当然,如果要给人已经表明他要接受承诺的后果,就意味着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约目的。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 要约人向谁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只有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才能够唤起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的建议即为要约邀请,只有向特定人发出要约,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即能够成立合同。 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特定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个人。要约的相对人原则上应当特定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方面,相对人的特定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的问题作出了选择,也只有特定才能明确确定承诺人。从法律上看,承诺人是由要约人确定的,一旦要约人确定了要约的相对人,这样一经对方的承诺就不需要约人再作任何行为,合同就可以成立,反之,如果相对人不能特定,则意味着要发出提议的人并未选择真正的相对人,该提议不过是为了唤起他人发出要约,本身不是要约; 另一方面,如果要约的对象不能确定时,仍可以称为要约,那么向不特定的许多人同时发出以某一特定物的出让为内容的要约是有效的,这就分造成一物数卖,影响交易安全的后果。因此,如果不是向特定人发也的提议,原则上视为要约邀请。实践证明,原则上要求要约的相对人必须特定,有助于减少因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所产生的一些必要的纠纷,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并不是说严格禁止要约向不特定人发出。一方面,法律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允许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订约的提议具有要约的效力,如对悬赏广告可明确规定为要约,另一方面,要约人愿意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在法律也是允许的。但是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明确表示其作出的建议是一项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这里所说的“明确表示”可以以各种方式表示,如在广告中注明“本广告构成要约”,或者注明“广告所列的各种商品将售予最先支付现金或最先开来信用证的人”等。 2、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出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生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作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例如,要约中没有注是 “保证现货供应,先来先买”,而要约人向多人发出出售某件物品的要约,但要约人不具有向多人出售该种产品的能力,这就会造成多个合同从一开始就不能履行,从而影响了交易的安全。 所以,法律对于向不特定人发出要约的行为应有限制。如果订约的提议中已经注明是要约且能够确定是要约,那么在向数人作出承诺而要约人又无履行能力时,要约人应对其要约产生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四)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所谓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使受要约人不能理解要约人的真实含义,否则无法承诺。所谓“完整”,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由于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是为了订立合同,这样要约中必须包含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如果不能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承诺人即难以作出承诺,即使作了承诺,也会因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我们认为合同的主要条款,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 至于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一般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但要约人应当尽可能地在要约中写明这些条款。要约的内容越齐备和充实,则越有利于承诺人迅速作出承诺。如果缺少某些次要条款,也会使承诺人提出反要约,从而使合同不能速地成立。 (五)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只有在送达到以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的拘束力。 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过,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当然对话要约则不存在送达问题,只要求要约人(包括其代理)应当将要约的内容告知受要约人,使其了解其内容。而对于非对话要约,则应将要约的信件送达到能够为受要约人所能支配的地方。至于受要约人是否实际拆阅了这些信件或文件,则不必考虑。 只有具备上述五个要件,才能构成一个有效的要约,并使要约发出后产生应有的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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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犯罪构成和标准犯罪构成区别有吗?
基本犯罪构成和标准犯罪构成区别是有的,对于两种所存在的类型不同、以及还有犯罪的处罚也是不同的;基本犯罪构成一般是分为单独犯和既遂犯,而对于标准的犯罪构成是可以认定为其它的犯罪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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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都有哪些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应当具备以下要件: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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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概念,犯罪构成具有哪些基本特征
[律师回复]
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相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概念从宏观上揭示了犯罪的本质属性,犯罪构成则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阐明犯罪的结构及成立要件,为正确认定犯罪提供具体规格和标准。因此犯罪构成实质上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是具体与抽象的关系。
二、犯罪构成具有哪些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这是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犯罪构成中的体现。任何一个犯罪构成都包括许多要件,这些要件有表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的,有表明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它们的有机统一形成了某种犯罪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规定了四百多种具体犯罪,每一种具体犯罪都有自己的犯罪构成,而每一种犯罪构成,都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机统一。所谓有机统一,是指犯罪构成并非成立犯罪所需的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由各个要件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组成一个说明犯罪规格与标准的有机整体。(
2)任何一种犯罪都可以由许多事实特征来说明,但并非每一个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指从同类案件的形形的事实中经过抽象、概括出来的带有共性的、对犯罪性质和危害性具有决定意义的事实。犯罪构成的各个要件从不同角度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犯罪构成的整体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了构成犯罪的程度。把犯罪构成仅看作是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本质相脱离的纯粹的形式化概念,是很不科学的,它会导致犯罪构成无法反映和说明犯罪本质的后果,这无异于从根本上否定了犯罪构成在犯罪认定中的作用与核心价值。考察某一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并构成犯罪,必须且只要看它是否具有符合该罪犯罪构成的事实(犯罪构成要件)。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充分条件,行为符合犯罪构成,不需要增加其他的条件,即可认定构成犯罪。(
3)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事实特征只有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在立法者看来,正是这些要件的综合,对于说明该行为成立犯罪恰到好处,缺少一个要件也不行,但再附加什么也不必要。犯罪构成的法定性,直接体现了犯罪构成是罪刑法定原则之要求这一事实。所谓罪刑法定中的“罪”的法定,主要是指对犯罪的构成要件的法定。应当指出,刑法对犯罪构成的规定,是通过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共同加以实现的。刑法总则规定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刑法分则规定具体犯罪特别需要具备的要件。在根据刑法分则认定具体犯罪的时候,应当结合刑法总则的规定,对有关案件事实一一加以认定。只有把刑法总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共同要件与刑法分则规定的各种具体犯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密切结合起来,才能全面把握犯罪构成要件。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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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加班费,加班费单位以基本工资
[律师回复] 要看具体的薪资结构,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和174小时进行折算。4、实行计件工资的,应当以法定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5如果劳动合同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以合同约定工资为计算基数。至于是否按基本工资为计算基数,加班费、补贴等都属于实际工资,具体包括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的几个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1;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2、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以区别2000年版、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应当注意的是。3、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以日。但是应当注意一点,在以实际工资都可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时,如果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奖金、津贴;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凡是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伙食补助和劳动保护补贴等应当扣除,不能列入计算范围,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在确定职工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时,应当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规定、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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