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主体的证据需要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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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诈骗涉案人员的主体证据,要先收集能够证明被告人身份的文件,以此确定其年龄和能力。还要收集被告人有履行合同的非法占有意图的证据,比如书面材料、实物、证人证言等,另外也要收集被告人财务状况和资金流向的证据,以证明其无履行合同能力。
合同诈骗罪主体的证据需要哪些

一、合同诈骗罪主体的证据需要哪些

合同诈骗罪的涉案人员主体部分的证据资料主要主要是搜集能够明确证明被告人身份的相关文件,如身份证件、户口本等,以便确认其是否已达到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以及是否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同时,还需收集能够证实其在签署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的证据,例如其伪造公司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时所留下的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证人证言等等。

除此之外,关于其财务状况、资金流动方向等方面的相关证据也是至关重要的,这将有助于证明其并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区别是怎么

首先,需要明确指出的是,不同于普通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所侵害的法益既有财产权,也包括社会市场经济秩序和国家的合同法规管体系。

再者,从各方面来看,诈骗罪只能归结为对公共和私人财产权利的侵犯,属于典型的单一客体犯罪

然而,合同诈骗罪却不仅损害了财产权,同时也毁坏了有序而公正的市场交易环境以及严谨、严密的国家合同监管制度,侵蚀的乃是更为复杂多元的法益。

精确地诠释这个问题的答案,即是我们为何将诈骗罪定义为财产犯罪的组成部分,而将合同诈骗规定为破坏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依据。

其次,在分析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的各自特点时,我们可以看到它们在客观现象方面存在着显著区别。

诈骗罪的核心表现通常为实施欺诈,致使受害方误判实际情况,从而产生错误的认识并最终交出其合法财产。

但是,诈骗犯罪的方式多样丰富,并不仅仅局限于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实践阶段;

相较之下,合同诈骗罪则鲜活地呈现了在签订、履行合同整个流程过程中,凭借虚拟现实构建出的事实,借由隐瞒真相等手法,从合同的另一方攫取财物的恶劣行为。

因而,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手段主要限定于利用宝贵的合同资源进行诈骗,换句话说,即是在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层面上,通过这种名为交易实则欺诈的手段来窃取公众或私人财产。

最后,我们要把握住识别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键点在于:

欺诈行为是否充分发生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利用带有不法目的的合同形式骗取公众或私人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简而言之,关键就在于区分这两种犯罪能否借助合同资源来获得非法的财富。

对于那些能够准确理解何谓“合同”者来说,这两者间的区别便显得格外清晰明了。《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诈骗罪正在侦查中怎么办

针对涉及合同诈骗罪的调查阶段,涉案人员以及其家人必须高度重视并妥善处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必须严格控制情绪,尊重并全力配合调查机构的各种措施和行动,保证如实而详细地交代与事例相关的所有信息和细节。当然,在这过程中,涉案人员还有权利委托专业的律师来为他们提供必要且合法的法律援助,律师则可以通过向调查机构了解涉嫌的具体罪名以及事例的相关背景和情况,从而提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其次,对于调查机构所收集到的各类证据,涉案人员及其家人都需要密切关注,以确保这些证据的收集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并且没有任何虚假或不实的成分。同时,作为家人,也应该尽量避免对调查工作造成任何形式的干扰,更不能故意销毁、篡改证据或者进行串供等行为。如果能够积极主动地退还赃款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等,那么这样的行为很可能会对整个事例的处理结果产生积极而有益的影响。总而言之,在这个至关重要的调查阶段,我们必须始终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全力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合同诈骗罪涉案人员主体证据,要搜集证明被告人身份的文件,确认责任年龄和能力。还要收集其签履行合同非法占有意图的证据,如书面、实物、证言等,以及财务状况和资金流向证据,以证无履行合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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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诈骗罪的判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2千元至4千元”、“3万元至5万元”的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单位实施诈骗,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备案。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诈骗罪的主体主要是一般主体,即只要年龄已经达到了16周岁,同时又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那么旧事可以构成诈骗罪。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一般是不能构成诈骗罪的,但如果是特殊的诈骗罪,如合同诈骗罪,则就可以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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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讲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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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属于普通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可以构成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金融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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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诈骗罪的主体包括了哪些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诈骗罪的判刑标准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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