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构成受贿罪的玩忽职守罪

最新修订 | 202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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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主体是否受贿,以及在履职时是否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公共财产等受损。受贿罪的表现形式是非法收受财物,而玩忽职守罪则体现为工作上的疏忽。例如,在审批项目时,因受贿而对违规项目放行,导致严重后果。两者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表现和后果等因素。
如何认定构成受贿罪的玩忽职守罪

一、如何认定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

对于受贿罪与玩忽职守罪之间的认定,其核心焦点在于行为主体是否既实施了受贿行为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表现出严重不负责任的态度,没有严格遵守职责要求,未能有效地履行或者是认真履行职责,从而给公共财产、国家及人民群众的利益带来了重大损害。

受贿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往往是非法收取他人给予的财物。

玩忽职守的行为特征则主要体现于对工作的疏忽大意、轻率处理或者是消极不作为等方面。

例如,在审批项目的过程中,由于接受了他人的不当好处,对明显违反规定的项目进行了放行,最终引发了严重的不良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受贿罪与玩忽职守罪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主体是否受贿且在履职时严重不负责任,致公共财产等受损。受贿表现为非法收财物,玩忽职守体现为工作疏忽等。如审批项目时因受贿对违规项目放行致严重后果。两者认定需综合行为表现和后果等来判断。

二、如何认定构成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

关于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之必备要素,资深律师给出了如下详尽的解析:

首先,该罪所侵犯的法益无疑已明确界定为主观炒作,不利于保障地方质量监管制度的有效实施;

其次,在客观方面,则主要表现在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这种严重违法活动未能遵守法律规定进行实质性追究处理的情形,而且此类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再次,本罪的犯罪主体通常指那些负有追究制裁相关犯罪行为权限的国家公职人员;

最后,从主观角度来看,必须要认定其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四百一十四条已明文规定,对于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这类犯罪行为具有审查权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出现徇私舞弊、未履行法律规定的追查职责并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将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四条【温馨提示】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咨询律师,5分钟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

三、如何认定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若要判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则通常需要全面考量以下几个关键要素:首先,必须有双方明确的意思表示,这意味着开发商与购房人对于商品房买卖事项已经达成了一致的意愿,这种意愿可以通过书面合同、认购书、意向书等多种形式予以体现。其次,必须有明确的标的物,也就是指特定的商品房,其中包括房屋的地理位置、建筑面积、户型结构等详细信息。再次,必须明确价款以及支付方式,这包括了总价款项、定金支付、首付款支付时间和支付金额、贷款申请程序等待安排。除此之外,还需要在合同中对交房日期以及交房的条件、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办理流程等重要条款进行明确约定。只有当双方所约定的这些核心内容全部符合要求,并且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强制性规定时,我们才能够认定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确实成立。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还需要根据具体的证据材料以及交易的具体细节来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受贿罪与玩忽职守罪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主体是否受贿且在履职时严重不负责任,致公共财产等受损。受贿表现为非法收财物,玩忽职守体现为工作疏忽等。如审批项目时因受贿对违规项目放行致严重后果。两者认定需综合行为表现和后果等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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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与受贿罪竞合吗
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有时会一起出现。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尽职或不力,而受贿罪则是利用职权索贿或收受贿赂。如果公职人员玩忽职守的同时还受贿,那就可能同时触犯这两个罪名。这种情况下,通常会按照处罚更重的法律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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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玩忽职守罪
[律师回复]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2)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

(3)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

据上所说,玩忽军事职守是相关的机关工作人员对于自身的工作严重的不负责任,在上班期间不认真工作,结果导致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如果情节严重的话,将要受到严重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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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怎么认定玩忽职守罪
[律师回复] 对于该怎么认定玩忽职守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由于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过失犯罪,往往与经验不足、工作失误等交织在一起而难以区分。因此在认定玩忽职守罪时,需注意与一般工作中的失误的界定。要正确把握二者的区别,主要掌握以下两点:
(一)主观形态和客观行为不同。
玩忽职守行为主观过失具有罪过形式,也就是说,行为人虽然主观上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客观上却未能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以致发生了重大的危害结果,此外,玩忽职守甚至还存在着因而主观恶性更大的罪过形式——间接故意,这是工作失误所没有的。在工作失误中,行为人主观过失属于一般认识错误,客观上不存在行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行为人始终抱着对工作负责任的态度,从主观愿望到实际行为都是积极的尽心尽职的,往往是因为经验不足,或者工作水平不高等原因而发生了危害结果。
(二)造成危害结果的主要因素不同。
玩忽职守和工作失误都会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但二者引发危害结果的因素是不同的。玩忽职守的主要原因,是行为人自身主观上的因素,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章不循、有禁不止等种种表现。但工作失误行为人主观上虽有一定过错,但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其他客观因素的介入,或是行为人不能预见的或无力克服的因素所造成。
玩忽职守罪该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玩忽职守罪该怎么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一)在处理玩忽职守案件中,要注意把握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
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玩忽职守罪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1、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2、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当前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失误,造成某些严重的损失是难免的,这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的问题,必须与玩忽职守罪严格区别开来。但对于那些在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的情况下,借口改革,盲目决策,管理混乱,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绝不能以工作失误来蒙混过关,逃避罪责。
(二)区分与玩忽职守的界限
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因此,完全的擅离职守不会理解为。只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才会与玩忽职守发生竞合,不易区分。关键还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即者认识到自己是在,明知不该用,该用而不用,因此,对危害结果则是采取放任的间接故意;而后者则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该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认真地履行,其对危害结果,则是出于过失。有时候,玩忽职守与的行为结伴而行,这时要认定其性质,则更要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如出于间接故意,则属,否则则为玩忽职守。
玩忽职守罪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玩忽职守罪该如何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玩忽职守罪怎么认定?参照下列内容:
(一)在处理玩忽职守案件中,要注意把握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的界限因工作失误往往也会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在这一点上与本罪相同之处。但两者有严格的区别:
(1)客观行为特征不同。工作失误,行为人是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而玩忽职守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
(2)导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原因不同。工作失误,是由于制度不完善,一些具体政策界限不清,管理上存在弊端,以及由于国家工作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业务素质较差,缺乏工作经验,因而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以致在积极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则是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严重主义,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等行为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当前经济改革,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的实践过程中,出现一些失误,造成某些严重的损失是难免的,这主要是总结经验教训的问题,必须与玩忽职守罪严格区别开来。但对于那些在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的情况下,借口改革,盲目决策,管理混乱,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绝不能以工作失误来蒙混过关,逃避罪责。
(二)区分与玩忽职守的界限是行为人意识到自己在行使权力,不该用而用,该用而不用,因而超越职权而的行为;而玩忽职守则为行为人意识到自己是履行职责,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因此,完全的擅离职守不会理解为。只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才会与玩忽职守发生竞合,不易区分。关键还是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态度,即者认识到自己是在,明知不该用,该用而不用,因此,对危害结果则是采取放任的间接故意;而后者则意识到自己在履行职责,该履行而不履行或不认真地履行,其对危害结果,则是出于过失。有时候,玩忽职守与的行为结伴而行,这时要认定其性质,则更要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如出于间接故意,则属,否则则为玩忽职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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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需要哪些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1、客体要件
此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本职工作严重不负责,不遵纪守法,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不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此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2、客观要件
此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观要件
此罪在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故意不构成此罪,也就是说,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造成重大损失结果,在主观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也就是他应当知道自己擅离职守或者在职守中马虎从事对待自己的职责,可能会发生一定的社会危害结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虽然已经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但他凭借着自己的知识或者经验而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造成严重损失的危害结果。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是针对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而言,但并不排斥行为人对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对自己的作为和不作为行为则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出于故意,不仅预见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发生,那就不居于玩忽职守的犯罪行为,而构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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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会被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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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表哥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刑了,然后在渎职罪里面我还看到了玩忽职守罪,请问一下玩忽职守是什么意思?哪些行为属于玩忽职守呢?
[律师回复]
一、必须有违反国家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所谓玩忽职守的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的行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
所谓玩忽职守的不作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尽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不管,该作不作,听之任之等。由于各个机关、单位都有自己的活动原则、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以及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利、义务,这些都是必须遵守的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有违反了这些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才能成为玩忽职守的行为。
因此,玩忽职守的行为方式多样,涉及面广,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部门,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粮食保护、防火护林、商品检验、食品卫生、文物保护、防止伤亡事故及金融管理等方面,对玩忽职守行为以及依法应予追究的情况,本节和有关单行法规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处理某个具体玩忽职守案件时,必须严格按照本节和有关法律规定,对照实际情况,实事求是地进行分析,这是认定构成各个方面玩忽职守罪的具体依据。
二、必须具有因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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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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