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拘留两个月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保释资格的问题上,我们必须将各种复杂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才能得出结论。
通常而言,如果该嫌疑犯有可能被判以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亦或是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之后,无法对社会造成危险性的情况下,方可提出保释申请。
此外,若该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是怀孕或正处于哺乳阶段自己的婴儿的妇女,且在采取了有效的取保候审措施之后,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险性,也是可以提出保释申请的。
另外,如果在拘留期限届满时,相关案件依然没有得到妥善处理,则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因此在此种情况下,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提交保释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判断被拘留两个月的嫌疑人是否有保释资格要综合考虑。可能判管制、拘役等且取保后无社会危险性,或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等特殊情况且取保后无危险,或拘留期满案件未处理需取保时,可提出保释申请。要根据具体情况全面衡量是否准予保释。
二、刑事拘留多久可以出来
若公安机关在拘留过程中认为有必要进行逮捕,应于拘留满三日后的三日内,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审查批准的报告。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犯罪嫌疑人涉及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等情况时,审查批准的时间可能会被适度延长,延长的具体长度为一日至四日不等。
当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拘留并提交审查批准的报告后,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报告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多少天会留下案底
刑事拘留在本质上并不足以形成案底的存在。而所谓的“案底”主要是以犯罪行为被记录的方式呈现出来。而刑事拘留仅仅作为一项针对特定对象的刑事司法措施,若在执行过程中,被拘留者最终被判定为无罪,或者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无法被视为犯罪,抑或是由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的决定等等,这些情况均不会导致案底的产生。然而,若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被判定有罪且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那么案底便会因此而产生。值得一提的是,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设定为10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4天;对于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而言,拘留期限则可延长至37天。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刑事拘留的期限与是否会产生案底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判断被拘留两个月的嫌疑人是否有保释资格要综合考虑。可能判管制、拘役等且取保后无社会危险性,或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等特殊情况且取保后无危险,或拘留期满案件未处理需取保时,可提出保释申请。要根据具体情况全面衡量是否准予保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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