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对执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夫妻共有财产侵害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情况表示质疑,那么该方有权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在提出申请之前,需要仔细撰写书面的异议申请书,并以严谨、明确的方式阐述异议的原因以及事实参考依据,例如通过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的财产确实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并且自身享有的份额不应当被执行。当法院接受此申请之后,将会展开具体的审查工作,如有必要,还可能会召开公开听证会以全面了解案情。若最终的异议判定成立,法院有责任立即采取措施,中止或者更正已经执行的相关事务;但如果异议判定不成立,则应予以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会如何样规定
根据相关法令规定,夫妻共有财产主要涵盖以下几大类范畴:
首先,包括夫妇任何一方所获得的薪资及奖金收入。
所谓薪资,即指雇主作为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依据合约按期支付给雇员的货币形式或实物财物;
而奖金则特指用人单位为了激励和表彰员工的出色表现,特意给予员工的货币形式或实物财物奖励。
其次,还包括夫妇个人或双方共同参与企业经营、租赁或承包所得的盈利利润。
无论是个人独立开业,又或是涉及到租赁或承包活动带来的经济收益,均应视为夫妇共有的财产。
再者,还应考虑知识产权所衍生的收益情形。
然而,人身权属于作者或发明创造者独享的权益,而财产权的部分,权利持有人可以通过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等方式获取收益,其收益亦当归属于夫妇两人共享。
最后,还应当关注来自继承或赠与的财产因素。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论是夫妇中任何一方从遗产或遗赠中获得的财产,都应当被视为夫妇二人共有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确认纠纷而言,通常并非重复诉讼所涵盖的范畴。重复诉讼的构成要件必须满足如下三个方面:首先,后诉与前诉的主体应为同一方或其代理人;其次,后诉与前诉应涉及到相同的诉讼标的物;最后,若后诉的诉讼请求与先前裁判的结果具有实质性的否定关系,亦可构成重复诉讼的情形。然而,夫妻共同债务确认诉讼的实质核心在于围绕新的事实、证据,或是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期清晰地界定夫妻双方各自应对债务承担的责任和程度。只要在这些关键议题上,前后两个诉讼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性,则无法将其视为重复诉讼。然而,最终是否构成重复诉讼,仍需要根据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司法实践进行深入分析和判断。
夫妻一方对执行共有财产侵害其权益可质疑,有权向执行法院提交异议申请。申请前需详述异议原因及事实依据,如证明财产共有且个人份额不应被执行。法院受理后将审查,必要时召开听证会。异议成立则中止或更正执行,不成立则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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