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交通肇事事故的诉讼案件中,受害人的亲属通常有权利自主决定是否出席庭审现场。
在特殊情况下,他们可能会选择亲自出庭,以期能够充分地表达自身的权益诉求,深度参与整个庭审过程,同时也有助于对司法程序进行有效的监督与评估。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出庭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而是完全基于亲属个人的意愿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开庭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二、交通肇事罪的取保候审条件是怎样的
关于交通肇事罪,取保候审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如果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可能被判定为管制,逮捕后可以待在家里进行改造,也可能被判处拘役,这种情况下,就具备了申请取保候审的第一个条件;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犯下的罪行,可能会被判有期徒刑之上的刑罚,但是如果采取取保候审的话,不会对社会造成过多的危害,那么也就符合了取得保释的第二个条件;
最后,还有几种特殊情况下,即使犯罪嫌疑人处在羁押期间,但由于其身体状况较差,生活无法自主,甚至是孕妇或者正在喂养自己孩子的母亲,在这种情境之下,如果采用取保候审也不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过大的威胁,因此,也同样符合了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交通肇事罪是公安起诉吗
在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程序当中,道路交通肇事事件的起诉环节,并非由公安机关直接担任。这是因为,这类事件往往首先要经过公安部门的立案侦查阶段,待侦查工作完毕之后,接下来的任务就将转交给人民检察院来进行审查起诉。检察院方面将会对事件所涉及到的所有证据以及犯罪事实等关键要素进行深入细致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是否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的决策。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检察院发现事件的证据存在不足或者无法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他们也有可能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总的来说,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事件的侦查工作,而检察院则负责审查起诉,至于最后的定罪量刑,则需要由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公正判决。
在涉及到交通肇事事故的诉讼案件中,受害人的亲属通常有权利自主决定是否出席庭审现场。在特殊情况下,他们可能会选择亲自出庭,以期能够充分地表达自身的权益诉求,深度参与整个庭审过程,同时也有助于对司法程序进行有效的监督与评估。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出庭并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而是完全基于亲属个人的意愿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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