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判处缓期或假释而暂予监外执行的人员来说,只要他们满足法定退休年龄及其他相关条件要求,那么通常是能够正常领取到相应月度的养老金待遇的。
需要明确指出的是,监外执行仅仅是对罪犯所判处刑罚的一种具体实施方式,并不会直接影响到他们依法应当享受的各项权益,其中自然也包括了退休工资这一重要部分。
然而,若监外执行的原因在于该名罪犯在工作期间因违法行为或者犯罪活动而引发,那么他/她可能会因此面临一定程度上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监外执行有什么限制,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依据我国现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的第十一条、十二条及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判处剥夺人身自由刑罚种类的监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严格遵守各项限制性规定,其中包括但不限于:1.社区矫正服刑者须定期向司法所汇报自身在遵循法律法规、接受监管管制方面的表现,以及参与教育学习、社区服务与社会活动的进展状况;2.倘若人民法院以禁止令的形式规定了社区矫正常需要经过批准才能前往的特定地区或场所,那么社区矫正服刑者必须得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授权许可,同时应将此决定告知人民检察院;3.未获得司法所批准前,社区矫正服刑者不得擅自离开发配地所在的城市、县市区(旗)范围,即使确有紧急情况,例如疾病治疗、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需要短暂远离发配地,期限也只能局限在七日内,并且需要事先申请获得司法所的批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应当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并告知人民检察院。
三、监外执行有时间规定吗
监外执行实际上存在着一定的时效性制约。暂时性的监外执行期限,往往与犯罪分子被判处的实际刑期余下的期限相连。然而,以下几点特殊情况需要我们特别留意:首先,若在此期间,罪犯因为触犯了相关的暂予监外执行监管管理规定而被迫再次被收监,那么他们在监外执行的这段时间将不会算入到实际执行的刑期中。其次,倘若犯罪分子在暂予监外执行阶段选择逃跑,那么他们在逃跑期间所度过的时间也同样不会被计算在内。此外,当暂予监外执行的特定情形逐渐消退,例如疾病得以治愈等等,但刑期尚未完全结束时,罪犯仍需被重新收监并继续执行剩余的刑期。总而言之,监外执行的时间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灵活调整。
被判缓期或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满足退休条件通常能领养老金。监外执行是刑罚实施方式,不直接影响权益包括养老金。但因工作违法犯罪监外执行的可能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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