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欺诈手段签订合同的场合中,还清欠款虽然经常能够得到处罚的宽大处理,但是这并不代表却不会面临犯罪指控所带来的刑事风险。
诚然,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财物侵害的不仅仅是受害者的权益,更进一步地威胁到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仅仅是支付欠款所造成的损失,虽可以看作是对受害人损失的一种补偿,但是这并不足以消除犯罪活动给社会带来的伤害和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在以欺诈手段签订合同的场合中,还清欠款虽然经常能够得到处罚的宽大处理,但是这并不代表却不会面临犯罪指控所带来的刑事风险。诚然,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财物侵害的不仅仅是受害者的权益,更进一步地威胁到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仅仅是支付欠款所造成的损失,虽可以看作是对受害人损失的一种补偿,但是这并不足以消除犯罪活动给社会带来的伤害和影响。
二、合同诈骗罪常用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1.在签署合同时,以虚构的实体或假借他人名义进行操作;
2.通过伪造、篡改、废弃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所有权证明作为担保物;
3.在缺乏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采用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策略,引诱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并履行合同;
4.在收到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选择逃避藏匿;
5.采取其他手段,从对方当事人处获取财物。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诈骗罪四川数额标准
在我国四川地区,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如下所示:首先,数额较大的情况下,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产,且其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人民币五千元至两万元之间;其次,若行为人为单位直接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并以单位名义进行诈骗活动,且诈骗所得归属于该单位所有,则其诈骗数额需在人民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之间。再次,数额巨大的情况下,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骗取他人财产,且其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最后,若行为人为单位直接负责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并以单位名义进行诈骗活动,且诈骗所得归属于该单位所有,则其诈骗数额需在人民币二十万元至一百万元之间。值得一提的是,在实际定罪量刑过程中,还将充分考虑到犯罪情节、手段以及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等多方面因素。
在以欺诈手段签订合同的场合中,还清欠款虽然经常能够得到处罚的宽大处理,但是这并不代表却不会面临犯罪指控所带来的刑事风险。诚然,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财物侵害的不仅仅是受害者的权益,更进一步地威胁到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因此仅仅是支付欠款所造成的损失,虽可以看作是对受害人损失的一种补偿,但是这并不足以消除犯罪活动给社会带来的伤害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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