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关于涉及到拆迁房屋的分割问题,首要考虑的是该处房产是否已经纳入了夫妇间的共有财产范畴之内。
若拆迁房屋系婚后所购置,并且其相关的安置补偿款项乃是依赖于夫妇双方共同享有和行使的居住权益等多重因素作为依据而予以发放,那么这部分房地产很可能会被有关司法机关判定为夫妇平等共有的资产,并据此在离婚时进行平均分割。
然而,倘若该处拆迁房屋原本即为一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在婚后经过转化后形成,且在此过程中未曾动用过夫妇双方的共有资金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充或投入,那么这部分房地产则有可能被视为个人所有的财产,并不参与离婚时的财产分割。
当然,如果夫妇双方能够就此达成共识,并以协商方式确定具体的财产分配方案,也是完全可行的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协议书准备几份
在办理离婚手续之际,离婚协议书拟定之时须预留出三份原件。其中男女双方每人各自持有一份,而民政部门亦需留存一份作为备案记录。
若夫妻二人共同选择自愿离婚,则必须签署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且需由本人亲临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在此前提下,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两位当事人自愿离婚之意愿,及针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共同财产的分配方式以及债务清偿事宜达成共识之意见。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截止日期起的三十天内,如有任意一方不愿意解除婚姻关系的,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期限过后的三十日之内,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再次提出离婚证书发放申请;倘若双方未能按期提出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销先前的离婚登记申请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离婚协议的房屋归属有法律效力吗
离婚协议中所载有关于房产所有权分配的条款,原则上具备守约效力,然而,需要符合若干特定条件方可实现。
首要的一点自然是,这份离婚协议必须体现签订双方的自觉自愿与真实意思,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欺诈或威逼压迫等不当情况。
次要的一方面则是,协议内容不能触及违犯国家强制法律规范的红线,这一基本要求自不必多言。
若该份离婚协议已经经过了婚姻登记机构的正式备案或者由法院进行了司法确权认证,那么它所承载的法律效力无疑就会更为稳固。
在实践操作阶段,即便签订协议一方未能如实履行自己的责任义务,另一方完全可以利用法律手段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对方依照协议履行义务。
然而,当涉及到尚待偿还的房贷等相关负债事项时,可能会给房产所有权的实际落实带来一定的困扰和阻碍。
总而言之,一份追溯起来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对于房产所有权分配的约定,无疑具备法律层级的不可抗拒的约束力。
离婚案中,拆迁房分割先看是否属夫妻共有财产。婚后购置且依双方居住权益补偿的,可能平分。一方婚前所有、婚后转化且未用共同资金的,可能属个人财产。若双方协商确定分配方案,亦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