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需要哪此证据才能离婚

最新修订 | 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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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时划分共有财产,需要收集和提交相关证据。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证据类型:1.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证、车证等,以证明财产的归属。2.财产获得证据:购房契约、购车发票等,用于证明财产的取得方式和时间。3.财产变动证据:转账记录、投资收益凭证等,可说明财产的流动情况。4.债务证据:如果有债务存在,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明确债务的性质和归属。5.对方隐匿等损害共同财产行为的证据:如发现对方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需提供证据进行证明。请注意,证据的收集和提交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和要求,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同时,在离婚过程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详细和准确的法律建议。
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需要哪此证据才能离婚

一、离婚后分割共同财产需要哪此证据才能离婚

在离婚案件中划分共有财产环节,通常需收集并提交如下各类证据以支持主张:首先是财产所有权的相关证明文件,例如房屋产权证书、车辆行车证等用以确认财产归属权;

其次,关于财产获得过程的相关证据也必不可少,如购房契约书、购车发票等;

再次,财产变动情况的证据也是关键,如银行转账记录、投资收益凭证等;

此外,还应提供与债务相关的证据,以便明确哪些属于双方共有的债务;

最后,若有证据表明对方存在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亦应及时提供此类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后分割还贷款的钱要什么证明

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程序中,所需携带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个人财产的证明。

如果双方婚前已有非共有财产,那么应提供财产的品类、数量、型号、新旧程度以及其市场价值、购买时间,同时还应提供该财产存放于何处等信息。

第二,关于共同财产的证明要求与个人财产大致相同。

只是在内容上要考虑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支配的财产情况。

第三,对于双方共同购置的私人房产,应当提供房屋座落地点、门牌号码、房间数量、朝向、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当前使用状况,以及房屋的当前市场价值相关的详细资料。

第四,双方是否存在共同存款、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如是,则需提供这些资产的账户号码、户主姓名、金额及存款储存地点,明确其是短期储蓄还是长期储蓄.以及现由何方持有的相关证据。

第五,财产中现金部分(包括人民币、港元、外币)的具体数值及其控制人等信息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

第六,对于双方合作参与入股或者个人经营活动的财务状况,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债权的具体金额及债务人的相关信息也需要得到确认并提供相应证明。

第八,债务方面,同样需要提供相关证据以解释已发生或待发生的债务情况。

第九,在双方的收入情况中,我们需要了解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形式的总收入及具体金额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离婚后分割财产怎么判的

在离婚之后,对于家庭财富的分配,从原则上来讲,我们应当按照平均分配的方式进行财产分割。然而,法院在实际操作中,会对财产的来源、数量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考量,从而最终确定出一个合理的分割比例。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形:首先,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并自行协商确定财产分割方案;其次,若是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则将由法院作出裁决,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倾向于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但是也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女方及无过错方适当的照顾;最后,倘若其中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等不当行为,那么另一方有权要求获得更多的份额。值得注意的是,在离婚过程中,如果涉及到的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在离婚时并不需要进行分割。另外,如果在离婚后发现还有尚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可以再次提出分割申请。

离婚划分共有财产需收集提交证据: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证、车证;财产获得证据,如购房契约、购车发票;财产变动证据,如转账记录、投资收益凭证;债务证据;对方隐匿等损害共同财产行为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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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案情简介:协议假离婚后丈夫出轨
刘某诉称,刚从北京某名牌大学毕业的刘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认识了相貌英俊的同事邓某,两人很快就陷入热恋。2010年2月,两人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一年多两人过着幸福安定的日子。年初开始,刘某发现邓某情绪较为低落,经常闷闷不乐,邓某称自己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希望与刘某分开一段时间,多次开导无效后,刘某答应了邓某的请求,两人于3月经密云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时邓某给了刘某17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复婚。但是一次偶然的时机,刘某发现邓某与其女上司有婚外情,邓某曾陪着该上司到医院做人流手术。气愤不已的刘某至,要求分割其与邓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楼房、汽车、股票等夫妻共同财产共计35万余元。开庭审理过程中刘某认为邓某给付的17万元是两人的共同存款,当时因为是假离婚,邓某曾说是暂时让她保管,两人购置的楼房、汽车及股票在离婚时并未分割。邓某则称自己不是假离婚,其与刘某到密云县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前已经给了刘某17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折价款,所以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夫妻无共同财产,无财产纠纷”。故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诉分割共同财产获支持
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刘某和邓某在离婚协议书上未明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于邓某给付刘某17万元的行为的性质,双方亦未有书面的约定。从邓某、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财产状况来看,如认定该款即为对双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刘某有失公平。结合本案的案情,认为宜认定该款为对夫妻共同存款及部分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现刘某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车辆、房屋及股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后判决除已给付的17万元以外,由邓某再给付刘某财产折价款186467元。
律师说法:
离婚时如何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清家庭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界限。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具体分为七类: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2、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3、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6、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7、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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