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贪污算不算贪污罪

最新修订 |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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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据我所知,临时工如果有贪污的意图,也可能会被认定为贪污罪。在判断是否构成贪污罪时,主要依据是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是看当事人是正式员工还是临时工。如果临时工利用职务便利,将公款据为己有、盗窃、诈骗或者用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公共财物,那么他/她很可能会被认定犯有贪污罪。
临时工贪污算不算贪污罪

一、临时工贪污算不算贪污罪

特此声明,临时雇员若有滋生不当意图的行为,同样可以判定为贪污犯罪

在确定是否构成贪污罪这一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并不以当事人的在职状态,即是否为正式雇员或是临时雇员,作为评判的主要依据。

而真正关键在于,他们的行为是否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所有构成要素。

倘若临时雇员借由其职务之便,将公款据为己有、盗窃欺诈或采取其他任何非法手段来获取公共财产,那么他/她就极有可能被判定为犯下了贪污罪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特此声明,临时雇员若有滋生不当意图的行为,同样可以判定为贪污犯罪。在确定是否构成贪污罪这一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并不以当事人的在职状态,即是否为正式雇员或是临时雇员,作为评判的主要依据。而真正关键在于,他们的行为是否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所有构成要素。倘若临时雇员借由其职务之便,将公款据为己有、盗窃、欺诈或采取其他任何非法手段来获取公共财产,那么他/她就极有可能被判定为犯下了贪污罪行。

二、临时工贪污受贿单位能如何追责

机关单位内的临时员工涉及到收受贿赂的行径时,往往会构成受贿罪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范,我们可以了解到,公职人员在行使职务权益之时,若是借助职权之便向他人索要财务,或者非法收取他人的财物,进而为了他人的利益,这种行为都属于受贿罪的范畴。

另一方面,对于国家公职人员来说,如果他们在经济交往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国家法规,通过各种名义接受汇款或手续费并将其占为己有,那么这样的情况也将被视为受贿行为而受到严肃处理。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三、临时工贪污算不算贪污罪

在法律实践中,即便是临时雇佣的工人,倘若具备了贪污罪的充分特征,也有可能因为涉嫌贪污而受到指控和审判。

贪污罪的核心要素在于被告人是否通过滥用职权或者从事公务活动时所产生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私下侵占、秘密盗窃、诈骗或者借助于其他不合法手段,从而获得公共财产。

所谓的"临时工"问题并不是作为一个法定的免责抗辩事由存在。

只要这些人员所从事的活动具有公职性质,并且他们确实实施了贪污行为,同时达到了刑事司法机关设定的金额标准与情节需求,那么便足以构成贪污罪的犯罪形态。

然而,在确定是否涉及到贪污罪的罪名问题时,我们必须要全面考虑各类相关因素,例如行为人的主体地位、涉案财产的性质、实际行动的方式以及财产数量的多少等等。

当您面临具体的这类问题时,我们还必须综合考虑周全的证据材料和详细的事实情况,以便能够更为精确地对其进行定罪。

特此声明,临时雇员若有滋生不当意图的行为,同样可以判定为贪污犯罪。在确定是否构成贪污罪这一问题的过程中,我们并不以当事人的在职状态,即是否为正式雇员或是临时雇员,作为评判的主要依据。而真正关键在于,他们的行为是否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所有构成要素。倘若临时雇员借由其职务之便,将公款据为己有、盗窃、欺诈或采取其他任何非法手段来获取公共财产,那么他/她就极有可能被判定为犯下了贪污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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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贿赂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可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的法定侦查机关。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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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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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八十三条【罪量刑】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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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
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
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
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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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数额怎么认定,贪污罪数额怎么认定,贪污罪数额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个人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犯罪集团的总数额,对其他共同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2、个人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果个人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 4、个人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多次未经处理,是指两次以上的行为,既没有受过刑事处罚,也没有受过行政处理。累计数额应按本法有关追诉时效的规定执行。在追诉时效期限内的数额应累计计算,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数额不予计算。 本条第3款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根据共犯理论,对2人以上共同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别处罚。对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的总数额处罚。对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的总数额处罚。对于共同尚未分赃的案件,处罚时应根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并参照总数额和共犯成员间的平均数额,确定犯罪分子个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对于共同个人所得数额虽末达到5000示但共同数额超过5000元的,主要责任者都应给予处罚,其中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时,还应当依法并处没收财产,或者判令退赔。处理案件时,还要积极追赃,不使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追缴的公共财物,应退回原单位;依法不应退回原单位的,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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