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诈骗罪中合同是指哪些
在涉及到合同诈骗犯罪案件中所讨论的合同,主要集中在了具有经济价值的各类合同范畴内,这其中既包括但并不局限于如商品买卖、货币借贷、场地租赁、劳动服务以及各种建筑项目工程承包协议等等。
这些广泛存在于市场经济环境下且用来展示和维持交易关系的各类合同,无疑是我们日常生活中频繁接触并熟悉了解的重要环节。
请各位在下结论之前务必了解,所谓的口头合同或非书面协议也可能被罪犯所利用,实施非法活动进而违背商业道德,严重者并可能触犯相应的刑事法律规定。
因此,无论何种形式的合同,只要其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达到合同欺诈罪的定罪标准,那么都有可能成为法院审判时考虑的对象和证据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合同诈骗犯罪涉及的是有经济价值的合同,如买卖、借贷、租赁等,这些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交易形式。不仅书面合同,口头或非正式协议也可能被用于非法活动,触犯刑法。任何涉嫌欺诈的合同,无论形式,都可能成为法庭审理的焦点。
二、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一般是如何认定的
依据现行之法律法规,合同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被明确定义为:
采用合同欺诈的手段,非法地掌控、掌握、运用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资源.并且在这基础之上,利用这些财产进行消费或投资活动,形成其实质性的非法所有权状态.若某方以非法占有为动机,在签订、执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欺骗行为剥夺对方当事人的合法资产,并且其金额已经达到较大规模者,应当被判定为合同诈骗犯罪,并由人民法庭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留刑罚.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对以下多个层面的因素予以审慎考量:
(1)合同签署之前行为人是否存在虚假陈述或者刻意隐瞒事实真相的行径;
(2)行为人是否具备实际执行合同的经济实力;
(4)行为人在合同签订之后是否有积极履行合同约定的实际行动;
(5)行为人对于所获得财物的具体处置方式;
以及(6)行为人在违约发生后的诚恳认错态度及后续措施。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诈骗罪的公安立案标准如何确定
合同诈骗罪的公安机关立案标准须依据如下诸多要素加以测定:行为人主观上以非法占有所得为动机,在签署或履行合同的各个环节中,通过掩饰事实真相、虚构各类理由、以及利用他人名义等手法,将对方当事人的财物纳入自己掌控范围内,涉案金额若达到了二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则应该受到公安机关依法予以的正式立案调查与起诉。具体列举出来的行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利用虚构的公司机构或冒用他人名义来订立合同;使用编造、篡改、摹仿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保证;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通过承诺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当事人持续签订并履行合同;收取对方当事人所给予的商品、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选择潜逃藏身;以及使用其他各种手段,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针对合同诈骗类事件的立案审理,不仅要考虑到犯罪手段的狡猾程度,还要结合情节严重程度、社会影响大小、所带来的危害结果等多个因素进行全方位的考量。
合同诈骗犯罪涉及的是有经济价值的合同,如买卖、借贷、租赁等,这些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交易形式。不仅书面合同,口头或非正式协议也可能被用于非法活动,触犯刑法。任何涉嫌欺诈的合同,无论形式,都可能成为法庭审理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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