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债权人错过破产债权申报期的情况,其仍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之前提出补充申请进行申报。
然而,对于在此期间已经实施且原计划内涉及到的分配活动,虽然可以对其进行补充,但不再采取新的分配合法。
因此,为确保自身权益得以维护,债权人应当尽早向破产管理机构阐明相关情况并提交补充申报材料。
然而,如未能及时履行申报义务,可能会导致主张债权过程中面临更大的困难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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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二、破产债权申报期限过了债权人怎么办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之明文规定,对于在法律所载定且由人民法院裁定制的债权申报期限之内尚未得以展开申报的债权人,自该期限届满后有权在最终分配时限之前追加申报。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此之前已经开展调配之事宜,将不再对已有之调配事宜予以修补复配。
此外,为核实及审批新增之申报债权所需支付之费用,概应由新增申报申请人自行承担。《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三、破产债权申报向谁申报
对于破产债权的申明,通常要求向破产财产监管方(即破产管理人)作出报告。破产财产监管方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肩负着掌控与处理破产企业资产、诉讼事宜等诸多事务的专责机构或工作人员。在处理破产债权的申明过程中,有一套明确且严谨的时效以及法律程序需要遵循。债权人有义务在人民法院所指定的债务申报时间范围内,将债权人的负债情况如实向破产财产监管方进行申报,同时需以书面形式详细阐述负债的具体金额、是否存在担保以及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若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权申报,这可能将会对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益行使造成负面影响。然而,如果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之前能够及时补充申报,那么在此之前已经进行的分配,将不会再对其进行额外的补偿分配。为了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债权人应该时刻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准确地进行债权申报。
若存在债权人错过破产债权申报期的情况,其仍可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之前提出补充申请进行申报。然而,对于在此期间已经实施且原计划内涉及到的分配活动,虽然可以对其进行补充,但不再采取新的分配合法。因此,为确保自身权益得以维护,债权人应当尽早向破产管理机构阐明相关情况并提交补充申报材料。然而,如未能及时履行申报义务,可能会导致主张债权过程中面临更大的困难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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