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处于破产重整阶段时,理论上仍具备被进行法律诉讼的可能性,然而在此阶段却存在着若干特殊约定以及各项所受限制。
为了更好地应对此种情况,往往由相应法院选任一位管理人来全权负责处理该企业一切相关事务。
若出现与破产财产归属等争议事项,则参照破产法规则予以妥善处理。
必须明确指出的是,破产重整并非意味着企业将彻底失去法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权益,不过在提起诉讼之时,仍需严格遵守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行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当公司处于破产重整阶段时,理论上仍具备被进行法律诉讼的可能性,然而在此阶段却存在着若干特殊约定以及各项所受限制。为了更好地应对此种情况,往往由相应法院选任一位管理人来全权负责处理该企业一切相关事务。若出现与破产财产归属等争议事项,则参照破产法规则予以妥善处理。必须明确指出的是,破产重整并非意味着企业将彻底失去法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权益,不过在提起诉讼之时,仍需严格遵守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行事。
二、公司破产重组裁员是否可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即使是面临着企业破产重组的严峻挑战,也允许有合理的裁员行为发生。
具体来说,若依据现行之《企业破产法》进行了深入的调整和恢复工作,其中包含必须裁减超过二十名员工或者虽然裁减人数未达二十名,但是其比例已经达到企业总工人数的10%以上;
此外,在这样的背景下,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明确传达信息,并在充分倾听了工会或员工的意见之后,将裁员方案上报给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经过批准后方可实施正式的裁员步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三、公司破产重整所欠外债怎么办
面对破产重整这样一种严峻形势,当某家企业陷入此类困境中时,其所欠的对外债务如何得到妥善处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程序规定。具体而言,首先须按照法定程序设立专门负责企业财产与负债清理与管理工作的机构——破产管理人,由他们对公司的全部资产以及负债情况进行一次全面且深入的梳理与管理。在破产重整这个阶段,针对外债问题,一般是依据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确定其清偿的先后顺序。有抵押物作为担保的债权,可以先从抵押物的价值范畴内获得全额优先赔偿;此外,劳动者的债权、税款等等也享有相对于其他债权较高的优先权。至于普通债权,按照相应的比例进行清偿。假如企业经过努力在重整计划的指导下成功恢复了正常运营,那么就有可能按照重整计划的安排,逐步偿还所欠的债务;然而,如果重整计划最终宣告失败,企业不得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话,那么外债将会在清算所得中按照法定的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总的来说,在公司破产重整过程中外债的处理,始终要坚持保护各方面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这两大基本原则。
当公司处于破产重整阶段时,理论上仍具备被进行法律诉讼的可能性,然而在此阶段却存在着若干特殊约定以及各项所受限制。为了更好地应对此种情况,往往由相应法院选任一位管理人来全权负责处理该企业一切相关事务。若出现与破产财产归属等争议事项,则参照破产法规则予以妥善处理。必须明确指出的是,破产重整并非意味着企业将彻底失去法律诉讼当事人的身份权益,不过在提起诉讼之时,仍需严格遵守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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