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征收赔偿标准不合理怎么申请附议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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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每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与金额由各市、县人民政府依循法定程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计划所指定。征地补偿费用主要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与青苗的补偿费三部分。2.在制定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过程中(涉及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依据为准的是当地统计部门核准公允的最基层单位年度统计报告以及经物价部门盖章认证的价格标准。
宅基地征收赔偿标准不合理怎么申请附议

一、宅基地征收赔偿标准不合理怎么申请附议

宅基地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如何申请提出异议

关于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标准以及如果遇到补偿方案不合理该如何处理等事项,我们详细介绍如下:

一、关于宅基地征收补偿方案不合理的应对方式在通常情况下,若您对村委会出台的宅基地征收补偿方案有任何疑虑或不满,您有权要求直接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其介入协调解决。倘若通过地方人民政府的协调仍然无法达到满意结果,您还可以要求将此问题提交给当地人民政府进行裁决。若是涉及非正常的征地行为,您具有充足的依据可收集相关证据和资料,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便寻求法律援助,要求其制止不当侵害并赔偿相应损失。

此外,若征收您的土地补偿方案明显存在不公平现象,您也有权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报投诉,由政府出面协调。若在经过政府协调后,各方仍未能就补偿事宜达成统一意见,则可以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主管机构来进行裁决,若对此裁决结果仍然不满意的话,您还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宅基地的征收补偿方案确立之后,若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方在设定好的谈判时间范围内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被征收的房屋所有权人无法明确,那么政府应根据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先前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公正的补偿裁决,且需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公告以示公允。

二、关于农村宅基地征地补偿标准据了解,每次征地所涉及的具体补偿费用的标准和金额都是由各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计划共同确定的。

其中,征地补偿费用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三个部分。在确定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时,可参考当地县级以上统计部门的审定数据以及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

另外,如果在支付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后,依然无法确保被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则政府可以考虑增加安置补助费,以保障农民能够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在谈到宅基地征收的补偿方案合理性问题时,双方可以尝试自行协商化解矛盾,而宅基地征地的补偿标准则应由市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布。在实际操作中,对土地使用者应照实际情况给予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而在征收土地完成之后,应当严格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本用途作为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宅基地征收补偿多少钱一平米

关于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其费用构成主要包含有以下几项:

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费,以及地上附属物与青苗费。

再来详细说明一下各个费用的具体标准:

其中,安置费与土地补偿额的最高值将设定为之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至于地上附属物方面,我们将会给予相应的等价补偿;

而对于青苗费,则会依据各类农作物的种类进行价值定位;

最后,针对土地补偿费用,其额度将设定在过去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之间。

此外,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公式如下所示: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所在地的普通住宅指导价-当时房屋的重置成新均价)×每个家庭成员的安置面积÷每家庭宅基地总面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家征收宅基地的目的是属于城市开发利用的情况,因为土地性质是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是不具备所有权的,但在拆迁时是需要根据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来进行赔偿处理的,如果对拆迁补偿的标准不服的,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处理。

三、宅基地征收标准多少钱一平

关于农村宅基地征收的补偿标准,这并不是全国范围内的一个绝对金额,是受到多个变量的影响,例如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土地市场的价值等等。

一般的来说,这些可能涉及到的主要方面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等几个方面。

其中,土地补偿费用的具体金额是以被征收的耕地在过去的前三年内的每年平均产值的最高值或者最低值的倍数作为参考。

至于安置补助费的部分,则是根据当前需要进行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来进行估算。

关于各个具体的补偿标准,我们建议您关注当地政府依法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这个方案中会详细规定各种补偿费用的实际额度以及具体的运算方法。

另外,如果您对于补偿标准存在质疑的话,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寻求协调、裁决等法律途径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宅基地征收补偿不合理,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异议,请求协调。若不满意协调结果,可要求裁决或向法院起诉。同时,补偿标准由市政府制定并公布,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双方可尝试自行协商,补偿应按实际用途和情况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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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拆迁补偿和安置
第十三条
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房屋重置成新价的评估规则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计算办法由市国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的,不再进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五条
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安置,也可以结合被拆迁人家庭人口情况安置。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在集体土地上建设安置房屋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取得用地和规划许可。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拆迁宅基地上房屋,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另行审批宅基地由被拆迁人自建房屋,并对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但1982年以前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每户宅基地面积的控制标准,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本办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但确由被拆迁人长期自住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属于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房屋的,补偿标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确定,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拆迁房屋时不予认定。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占地拆迁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补偿,参照征地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利用宅基地内自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补偿、安置外,还应当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其中,征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四条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或者区、县国土房管局责令停止拆迁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国土房管局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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