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未做职业病检查辞退是违法辞退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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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凡未经离岗前职业病检查的员工,皆不可解除其劳动合约。依据相关法律条文之规定,各用人单位应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关标准实施上岗前、在职期间及离职时期的职业健康体检,同时需将体检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本人。对涉及尚未接受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严禁解除或终止与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合同到期未做职业病检查辞退是违法辞退吗

一、合同到期未做职业病检查辞退是违法辞退吗

合同期满未完成职业病检查的情况下予以辞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尚未接受离职前后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企业无权解除其劳动契约。具体而言,用人机构需依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定期开展员工的上岗前、在职中以及离职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应通过书面形式向员工完整地传达检查的结果信息。未经完成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用人单位不得自行决定解除或终止与之签署的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二、合同到期未续签如何办

我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坚决避免出现合同中断的情况。

倘若员工原先签署的合同已经到期,那么我们就必须要有全新的合同来进行补充约定,这其实就是所谓的连续签订,绝对不能出现中间的任何断档或者劳动合同的空缺,否则劳动监管部门将有权视其为未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直接认为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三、合同到期未续签不交房租合法吗

在此情境下,无疑是属于非法行为的范畴。因租赁期满后未进行续约手续,而仅是在原条件下继续占据并使用该房屋,则两者之间实际上形成了非固定时间的租赁关系。正因为如此,我们有必要明确指出,此时的承租人仍然负有依照原先合同条款或者租金大致相当的水平缴纳应付租金之责。依照我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在这类所谓的“非定期租赁”关系中,任何一方均可行使随时终止租赁合同的权利,但是必须提前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然而,尽管承租人享有上述权利,这并不代表其便可规避支付租金的责任。对于拖欠的房租费用问题,房子的所有者有权利向承租人提出相应要求,若承租人仍坚持拒绝承担这部分款项,房东则可根据自身权益选择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具体行动可能包括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租金、取消租赁关系以及索取承租人让出所占用的房屋使用权等等。基于此,我们强烈建议双方能够认真协商,寻求妥善处理方式,从而尽量规避不必要的法律纷争。

合同期满但员工未完成职业病检查,直接辞退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需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进行员工上岗前、在职中和离职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书面告知结果。未完成离岗前检查的员工,单位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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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国家规定的纳入职业病范围的职业病分10类115种。具体包括如下:
一、尘肺。具体包括:1.矽肺;2.煤工尘肺;3.石墨尘肺;4.炭黑尘肺;5.石棉肺;6.滑石尘肺;7.水泥尘肺;8.云母尘肺;9.陶工尘肺;10.铝尘肺;11.电焊工尘肺;12.铸工尘肺;1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具体包括: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内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肤疾病;6.放射性肿瘤;7.放射性骨损伤;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复合伤;11.根据《职业性放射怀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三、职业中毒。具体包括: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5.铍病;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8.钡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铀中毒;12.砷化氢中毒;13.氯气中毒;14.二氧化碳中毒;15.光气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氢中毒;2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23.工业性氟病;2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铅中毒;26.有机锡中毒;27.羰基镍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已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含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钠)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机磷农药中毒;51.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中毒;52.杀虫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拟除虫菊酯类农药中毒;55.根据《职业性中毒性肝病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职业性中毒性肝病;56.根据《职业性急性化学物中毒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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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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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职业病与厂方私了经过劳动仲裁后不可以伸请职业病鉴定!  
一、 “从法律的角度看,一次性赔偿是合法的。但是从职业病病情发展上来看,这样的赔偿方式其实是不合理的。  
1、”职业病与其他常见工伤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一般的工伤例如四肢伤、坠落伤等,在伤害后较短时间内伤情基本可以稳定,因此一次性的补偿可以满足这些劳动者的治疗和生活需求。而职业病则不然,病情往往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变化。以最常见的尘肺病为例,赔偿时患者可能是八级伤残,两年后病情加重,成为二级伤残,却无法继续追讨赔偿金了。  
2、从治疗的角度看,一次性赔偿也很不合理。例如,有的尘肺病患者在拿到赔偿时病情可能还不严重,就把钱花到了其他地方,等到病情加重时往往无力治疗了。对于尘肺病患者来说,治疗与不治疗、早治疗与晚治疗的结果相差很大。而且,早期治疗的费用其实并不高,但是如果到晚期才就医,肺心病、哮喘、重度感染等并发症都出现了,不但治疗效果不佳,而且费用昂贵。  
二、职业病症状体征:  确诊职业病,关系到工人能否享受国家的劳动保险待遇,故不仅是医学上的问题,也涉及到正确执行国家的劳动保护政策,一般说,正确诊断依赖于下列三个条件:  
(一)职业史:  ;包括工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机会和接触程度(最简单是专业的工龄),环境条件等资料,为深入了解病因,除口头询问外,有时需要直接到现场观察,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接触史的资料,仅有定性还不够,还应该是定量的,即环境监测资料或工龄的记录。  
(二)体格检查:  与一般临床所用方法类同,但对某一类职业因素所致疾病,如职业史比较明确,则可根据发病的特点,选择某些项目重点检查。  
(三)实验室检查:  有一些职业病,临床表现不明显,常靠实验室检查,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测定生物材料中有害物,以检测身体吸收量,如尿,头发,指甲等中重金属量;  
②测定吸收入体内,经代谢后排出代谢物的量,如吸收苯系物后,可分别测定尿中酚,马尿酸或甲基马尿酸;  
③测定机体受职业危害因素作用后生物化学或细胞形态方面的改变,如对接触苯者检查血常规,必要时检查骨髓象等。  根据以上三方面取得的资料,经过综合分析,得出诊断结论,对慢性职业病,往往需要长期动态随访,才能作出最后判断,对一些病因未能确定的临床表现,要排除职业因素以外的疾病,这是职业病诊断中重要手段,此时除需要利用以上三方面资料予以综合分析外,还可应用职业流行病学方法予以鉴定。
工人突发性心脏病,当时未住院,第二天检查有可能是
[律师回复] 你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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