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的《企业破产法》明文规定,企业作为具有法人地位的特定经济组织,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当企业面临破产时,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因此应由该法人主体名下的所有财产负责清偿所欠之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其第二条中明确指出:“当一个企业的法人暂时无法偿还其即将到期的债务,且其财产数额也无法完全满足所有债务之需,或者无可否认地存在着严重的无力清偿现象,就应当按照此法规来清理债务。”而对于那些已经出现上述情况,甚至有明显失去清偿能力倾向的企业法人而言,同样可以依据这部法规来展开申请重整的相关事宜。接下来,我们再来看这部法律的第三十条规定:“自破产申请被受理之日起,直到破产程序结束之前被告方获取到的所有财产,皆可视为债务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有前款规定情形,但财产数量不足以支付分配费用的,不再进行追加分配,由人民法院将其上交国库。
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股票会怎样?
当需要对陷入困境的企业进行破产重组时,我们将面临两种可能的处理策略:
第一种是公司的彻底清算,这种情况下,必须待公司出让并清算其全部的资产以偿还所有的债务之后,若尚有余款可供支配,才能把资产按照股权比例分配给全体股东;
而另二种则为股份转移至三级证券市场进行买卖。
若这间企业能在未来连贯的三年内持续实现盈利,便可再向监管机构提出由三板市场转向主板市场运作的请求。《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三、上市公司破产重组后债务谁来还
关于上市公司破产后的债务清偿问题,其实这主要是根据每家公司的实际情况而定的。通常来说,这种破产重组的复杂程序往往牵涉到众多相关各方,比如债权人、债务人以及负责重组事务的各方代表等等。在此次破产后的重组过程之中,债务的清偿方式以及时间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妥善安排。大致上说,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清偿方式:首先,有的债务可能得到赦免或者大幅削减;其次,重组事务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也有可能承担起部分或者所有的债务;再者,作为债务人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变卖旗下资产、转让股票所有权等方式筹措足够的资金来偿还债务。不论如何,对于这些债务的最终清偿方案将会在破产后的重组计划中详尽地列出并予以明示。
上市公司破产后,债务处理依据《企业破产法》。法人资格存续,以名下所有财产清偿债务。企业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或财产不足清偿时,适用此法清理债务。失去清偿能力的企业法人也可申请重整。自破产申请受理至程序结束,被告方所得财产均视为债务人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