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房卖方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二手房交易中,卖方应注意哪些关键问题
通常而言,卖方大都倾向于选择通过中介机构进行房产挂牌销售。在挂牌的过程中,除了需要明确告知挂牌售价之外,还应该明确定义委托方式以及挂牌时间范围。更有甚者,部分中介机构甚至可能自行或派遣旗下员工先期向卖方支付定金,以此将房产先期预定下来;然而,最终与之签署合同的买家往往并非该中介机构及其代理人。因此,卖方在接受中介机构提供的定金之前,务必审慎考虑并核实状况。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二、二手房卖方违约怎么办
对于确实无法再履行的契约事项,违约方必须承担由于违约所致的对方实际经济损失,这其中既有直接的财产损失,也包括未来可能预期取得的收益的消失。
至于具体计算房产价值波动所带来的损失,可以参考以下的详细步骤:
如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共识,那么应当遵从双方意愿进行确定;
如果双方未能就此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则(一)在原则上,我们建议可以根据最靠近同类型房产的市场成交价格(优先考虑同栋楼相同层数、房型相似的房产,然后考虑近邻栋楼相同层数、房型相似的房产,再次则是相同区位内的房源)和正式的买卖合同成交价格之间的差额来计算相应的房产价值波动损失;
(二)如果没有完全相同的同类房产进行比较,可以借助专门的权威机构做出损失评估的结论。
确定损失的时点应当充分考虑到如何维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以恪守契约精神的守约方提出的请求作为依据,并结合合同中明确规定的义务履行期限、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以及法院审查过程中房产价值变动的实际状况等要素,合理地制定出损失确认的具体日期。
总而言之,对于守约方损失的统计还需要全面考虑到守约方是否按照合同条款切实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违约方是否有可能预见到的因房产价值上涨或下跌衍生而来的风险,以及双方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以阻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等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二手房卖方违约法院怎么判
在涉及到二手房交易的纠纷处理过程中,倘若卖方出现违约现象,那么法院对待裁决的主要依据无疑是双方在签约时签署的合约以及关于该类问题的相关法律法条条款。首先,法院将会认真仔细地审核合同内是否已经明确列出了对于违约情况的具体描述及其相应的赔付措施。假如合同内确实对此有详细而明确的规范,法院往往会依据约定的内容来确定责任方和应给予的赔偿金额。其次,法院还需要考量违约行为给买家带来的损失,这其中既包含了直接经济上的损失(比如已经支付的款项、定金等等)也包括了由于房价波动所导致的利润损失之类无法量化的部分。如果卖方恶意拒不执行合约义务,诸如借口不进行过户手续办理等情况,法院可能会做出判决要求卖方即刻恢复履约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代价。然而,如果合同已经完全没有了履行的可能性,那么即便出现了卖方违约的状况,法院仍然有可能判定其需归还买方先前支付的全部款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并且还要承担因违约行为而给买家带来的所有实际损失。简而言之,法院的最终裁定将针对各类因素做全面深入的考虑,从而确保判决结果具有公平性与公正性。
在二手房交易中,卖方通过中介挂牌时,要明确售价、委托方式和挂牌期限。注意有些中介可能先付定金预定房产,但签约的买家可能非该中介或其代理人。因此,在接受定金前,卖方需审慎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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