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法人代表要承担全部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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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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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法律的框架之下,企业实体中的法定代表人主要面临由公司犯罪所引发的刑事责任。以下是几种较为常见的公司犯罪类型:第一,涉及到诸如生产和销售伪劣产品等内容的犯罪行为;第二,涉及到从事走私活动的违法行为;第三,涉及到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后,则包括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这类金融犯罪行为。
合伙企业的法人代表要承担全部责任吗?

一、合伙企业法人代表要承担全部责任吗?

公司法人代表在合伙企业中所承担的责任范围

在法律体系中,担当主体资格的法定代表人,其所承受的刑事责任的主要来源是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其中,有几种类型的单位犯罪较为普遍和典型:首先是非生产性和销售型的伪劣产品的牟利犯罪;其次是以贸易为主业的走私行为引发的犯罪活动;再次便是商业贿赂性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最后是规定中的非法募集公众储蓄及集资诈骗等违反金融秩序的罪名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1.有两名或者以上的合伙人,且各个都能够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这类合伙中,其最少人数要求为两人,这是硬性的规定。

至于最高的人数限制,并无明确的规定。

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需要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因此,合伙企业之中不能出现任何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作伙伴。

2.要有正式的书面合伙协议

这个合伙协议并非任意制定,而是需要各位合伙人通过深入的讨论、充分的协商,然后共同决定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最后才能达成具有绝对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这份合伙协议应该是由全体合伙人在完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

而一旦所有合伙人在书面协议上签章,那么这份协议即刻生效。

3.每个合伙人需要实际缴纳一定的出资。

这些出资既可以采用货币方式,也可以使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益进行交纳。

如果经过所有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也可以选择用自己的劳务作为出资方式

对于这种劳务出资方式,如何进行估值评估则需要全体合伙人进一步协商来确定具体方法。

4.要有合适的合伙企业名称。

在组建合伙企业之时,每位合伙人务必确立起本合伙企业的名称。

同时,这个名称还要严格遵守有关企业名称管理的所有相关规定。

5.要有正式的经营场所及具备开展合伙业务所需的全部基本条件。《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分割怎么分

关于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事宜,其主要遵守如下原则:首先,须依据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伙协议所明确规定的方式加以处理。倘若此份协议已对财产分割方法作出了详尽而明确的说明,则应严格遵照执行。然而,若合伙协议并未对此问题做出具体规定,那么便需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议并达成共识。如若经过充分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根据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来进行分配和承担责任。若无法准确计算出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则可采取平均分配、分担的方式。在进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必须优先用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来偿还所有债务。待债务清偿完毕之后,剩余的财产方可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进一步的分割。值得特别强调的是,若有任何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之前擅自转移或处置合伙企业财产,那么该行为将不会被视为对抗善意第三方的有效手段。

公司法人代表在合伙企业中的责任范围主要涉及其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常见的单位犯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走私、商业贿赂及非法集资等。这些行为若由法人代表主导或参与,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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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法人代表要承担全部责任吗?
公司法人代表在合伙企业中的责任范围主要涉及其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常见的单位犯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走私、商业贿赂及非法集资等。这些行为若由法人代表主导或参与,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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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要有法人代表吗,合伙企业有法人代表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没有法人代表。合伙企业和一般的公司是不一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就是合伙公司代表人,他的职务相当于法人代表:作为区别于法人与自然人的另一种民事主体,合伙企业有自己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毫无疑问,合伙企业是具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经济能力的社会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从而体现其权利能力。但由于它是一种社会组织,不能如同自然人一般直接从事某种行为,故其行为能力只能由它的代表人的行为来体现。为此,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代表企业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即是企业代表人,他或他们对外代表企业从事活动,其行为对企业产生法律的后果。
  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关系,它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由若干经营者组合在一起,作为一个整体与第三人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在共同经营的业务范围内,每一个合伙人对第三人的意思表示都应视为全体合伙人亦即全体合伙企业的意思表示,除合伙协议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事务而不参加执行的合伙人外,每一个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外部都有权代表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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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有法定代表人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伙企业有法定代表人吗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没有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和一般的公司是不一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就是合伙公司代表人,他的职务相当于法人代表。作为区别于法人与自然人的另一种民事主体,合伙企业有自己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毫无疑问,合伙企业是具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经济能力的社会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从而体现其权利能力。但由于它是一种社会组织,不能如同自然人一般直接从事某种行为,故其行为能力只能由它的代表人的行为来体现。为此,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代表企业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即是企业代表人,他或他们对外代表企业从事活动,其行为对企业产生法律后果。合伙企业不同于法人和自然人,有关立法既不能限定由某一负责人代表合伙企业,同样不能规定合伙人以自然人身份代表合伙企业。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关系,它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若干经营者组合在一起,作为一个整体与第三人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在共同经营的业务范围内,每一合伙人对第三人的意思表示都应视为全体合伙人亦即合伙企业的意思表示,除合伙协议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事务而不参加执行的合伙人外,每一个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外都有权代表合伙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就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生法律效力。
合伙企业需要法人代表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没有法人代表。合伙企业和一般的公司是不一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就是合伙公司代表人,他的职务相当于法人代表:作为区别于法人与自然人的另一种民事主体,合伙企业有自己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毫无疑问,合伙企业是具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经济能力的社会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从而体现其权利能力。但由于它是一种社会组织,不能如同自然人一般直接从事某种行为,故其行为能力只能由它的代表人的行为来体现。为此,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代表企业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即是企业代表人,他或他们对外代表企业从事活动,其行为对企业产生法律的后果。
  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关系,它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由若干经营者组合在一起,作为一个整体与第三人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在共同经营的业务范围内,每一个合伙人对第三人的意思表示都应视为全体合伙人亦即全体合伙企业的意思表示,除合伙协议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事务而不参加执行的合伙人外,每一个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外部都有权代表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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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定代表人
合伙企业没有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和一般的公司是不一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就是合伙公司代表人,他的职务相当于法人代表。作为区别于法人与自然人的另一种民事主体,合伙企业有自己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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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需要法人代表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没有法人代表。合伙企业和一般的公司是不一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就是合伙公司代表人,他的职务相当于法人代表:作为区别于法人与自然人的另一种民事主体,合伙企业有自己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毫无疑问,合伙企业是具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经济能力的社会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从而体现其权利能力。但由于它是一种社会组织,不能如同自然人一般直接从事某种行为,故其行为能力只能由它的代表人的行为来体现。为此,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代表企业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即是企业代表人,他或他们对外代表企业从事活动,其行为对企业产生法律的后果。
  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关系,它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由若干经营者组合在一起,作为一个整体与第三人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在共同经营的业务范围内,每一个合伙人对第三人的意思表示都应视为全体合伙人亦即全体合伙企业的意思表示,除合伙协议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事务而不参加执行的合伙人外,每一个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外部都有权代表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本法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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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合伙企业可以委托几个合伙企业代表合伙事务?
[律师回复]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但是,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合伙企业只能委托一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吗
[律师回复]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但是,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合伙企业法人代表有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伙企业没有法人代表。合伙企业和一般的公司是不一样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就是合伙公司代表人,他的职务相当于法人代表:作为区别于法人与自然人的另一种民事主体,合伙企业有自己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毫无疑问,合伙企业是具有一定组织机构和经济能力的社会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济活动,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从而体现其权利能力。但由于它是一种社会组织,不能如同自然人一般直接从事某种行为,故其行为能力只能由它的代表人的行为来体现。为此,法律规定或合伙协议约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代表企业从事各类经营活动的人,即是企业代表人,他或他们对外代表企业从事活动,其行为对企业产生法律的后果。
  合伙是一种共同经营关系,它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由若干经营者组合在一起,作为一个整体与第三人形成法律关系。因此,在共同经营的业务范围内,每一个合伙人对第三人的意思表示都应视为全体合伙人亦即全体合伙企业的意思表示,除合伙协议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事务而不参加执行的合伙人外,每一个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外部都有权代表合伙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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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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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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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可以有法定代表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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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有法定代表吗?
根据《合伙企业法》中的规定,合伙企业没有法人代表。合伙企业代表为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事务而不参加执行的合伙人外,每一个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外部都有权代表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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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是否只能委托一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律师回复]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但是,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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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合伙企业可以委托另一个合伙人代表吗
[律师回复]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但是,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企业首席代表应承担的责任
[律师回复] 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对于单位犯罪采用的是双重处罚制度,即对单位处以罚金,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责任人员处以拘役、管制、徒刑等刑罚,两者处罚是相互的。因此作为一个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员应当对公司、企业的行为负责,切实监管企业的经营行为,否则将可能受到刑事处罚。较为常见的单位犯罪罪名有: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类犯罪 (二)类犯罪 (三)商业贿赂类犯罪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五)侵犯知识产权类犯罪 (六)非法经营类犯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140条至第148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行为是生产、销售行为。 刑法第151条至第153条包括普通货物、物品罪、文物罪、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淫秽物品罪、废物罪等。 刑法第163条164条:非国家工作人员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刑法第213条至第219条: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专利罪、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
合伙企业可以委托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吗
[律师回复]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但是,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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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有法人代表么?
根据《合伙企业法》中的规定,合伙企业没有法人代表。合伙企业代表为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委托部分合伙人执行事务而不参加执行的合伙人外,每一个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对外部都有权代表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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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可以只委托合伙人一个人对外代表合伙业务吗
[律师回复]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但是,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法第三十条规定作出决定。 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条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第六十三条合伙协议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和选择程序;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权限与违约处理办法; (四)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转变程序。 第六十四条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第六十五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限合伙企业登记事项中应当载明有限 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认缴的出资数额。 第六十七条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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