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代表在合伙企业中所承担的责任范围
在法律体系中,担当主体资格的法定代表人,其所承受的刑事责任的主要来源是关于单位犯罪的相关规定。其中,有几种类型的单位犯罪较为普遍和典型:首先是非生产性和销售型的伪劣产品的牟利犯罪;其次是以贸易为主业的走私行为引发的犯罪活动;再次便是商业贿赂性质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最后是规定中的非法募集公众储蓄及集资诈骗等违反金融秩序的罪名。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1.有两名或者以上的合伙人,且各个都能够依法承担无限责任。
这类合伙中,其最少人数要求为两人,这是硬性的规定。
至于最高的人数限制,并无明确的规定。
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而言,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需要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因此,合伙企业之中不能出现任何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作伙伴。
2.要有正式的书面合伙协议。
这个合伙协议并非任意制定,而是需要各位合伙人通过深入的讨论、充分的协商,然后共同决定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最后才能达成具有绝对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这份合伙协议应该是由全体合伙人在完全意见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
而一旦所有合伙人在书面协议上签章,那么这份协议即刻生效。
3.每个合伙人需要实际缴纳一定的出资。
这些出资既可以采用货币方式,也可以使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益进行交纳。
如果经过所有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合伙人也可以选择用自己的劳务作为出资方式。
对于这种劳务出资方式,如何进行估值评估则需要全体合伙人进一步协商来确定具体方法。
4.要有合适的合伙企业名称。
在组建合伙企业之时,每位合伙人务必确立起本合伙企业的名称。
同时,这个名称还要严格遵守有关企业名称管理的所有相关规定。
5.要有正式的经营场所及具备开展合伙业务所需的全部基本条件。《合伙企业法》第十四条
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分割怎么分
关于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事宜,其主要遵守如下原则:首先,须依据合伙人之间订立的合伙协议所明确规定的方式加以处理。倘若此份协议已对财产分割方法作出了详尽而明确的说明,则应严格遵照执行。然而,若合伙协议并未对此问题做出具体规定,那么便需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商议并达成共识。如若经过充分协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根据各合伙人实际缴纳的出资比例来进行分配和承担责任。若无法准确计算出各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则可采取平均分配、分担的方式。在进行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必须优先用合伙企业的全部资产来偿还所有债务。待债务清偿完毕之后,剩余的财产方可按照上述原则进行进一步的分割。值得特别强调的是,若有任何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之前擅自转移或处置合伙企业财产,那么该行为将不会被视为对抗善意第三方的有效手段。
公司法人代表在合伙企业中的责任范围主要涉及其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常见的单位犯罪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走私、商业贿赂及非法集资等。这些行为若由法人代表主导或参与,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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