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合同终止规定开发商多久退款?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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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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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未对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出现的款项返还期限予以明文规定。然而,基于常规做法,开发商通常会在自解除合同之日起最迟一个月内将购房款原数退还给业主。倘若在此期间开发商未能履行相关义务,业主便需依据法律程序,采取法律手段强制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并依法作出相应的款项返还。需要注意的是,如若采取违法方式解约房屋买卖合同,业主还须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开发商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商品房合同终止规定开发商多久退款?

一、商品房合同终止规定开发商多久退款?

商品房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开发商应在何时向购房者退还所付款项?

法令依据中并未对解除商品房购买契约后的还款时限做出明确规定。通常而言,房地产开发商将在不超过一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将购房款项奉还给业主。若开发商拒绝积极配合退还房款,那业主需通过法律程序坚决主张解除销售协议并申请依规返还房款。然而需要留意的是,若非法解除房屋销售合同,业主将可能面临支付违约金的负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二、商品房合同备案多长时间

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商品房预售合同书正式签署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在法定时限内的第30天起,向商品房所在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及负责土地管理各项业务的相关部门进行合同备案手续办理。《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三、商品房合同无效退房怎么办

在商品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之时,关于退房的流程如下所示:首先,请立即以书面形式通告房地产开发企业解约,并且要详尽地阐述导致此种局面的具体原因。其次,请妥善收集并保管您在整个购房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全部证据材料,如购房合同、支付款项的凭证以及相关的宣传资料等等。接下来,您需要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深入的沟通,商讨退房以及退还已付款项的事宜,同时也需关注赔偿问题。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共识,您可以选择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申请,请求法院判定该合同无效,并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归还您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同时对您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合理的赔偿。在法律层面上,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原因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获得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行为或者受到胁迫等等。法院将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您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来作出公正的判决。

商品房合同解除后,开发商应在合理期限内(通常不超过一个月)退还购房者所付款项。若开发商拒绝退还,购房者可通过法律程序要求解除销售协议并申请返还房款。但需注意,若购房者非法解除合同,可能需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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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内行使解除权,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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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时,商品销售许可是不是要终止
[律师回复] 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一般来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

2)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注同证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3)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和名称;

4)许可使用的形式;

5)许可使用的期限、使用许可商标的产品数量和产品销售地区;

6)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7)商品质量要求和质量监督办法;

8)商标标示的印制或供应方式及要求;

9)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条件;

10)违约责任;(11)合同生效时间;(12)对方签字盖章。二、合同终止库存商品还能否销售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商标使用权许可给他人使用,并收取一定的使用费作为对价的行为。商标许可使用后,商标权人并不丧失商标权,被许可人仅取得商标使用权。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因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期限届满后,被许可人销售库存产品而引起的商标侵权纠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后,对许可期限内生产的库存产品如何处理,尤其是被许可人能否继续销售库存产品,引起了很大的争论。目前,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许可人无权销售库存产品,这种销售行为同样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权是权利人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在商标许可合同期限届满后,被许可人对库存产品的销售行为必将侵犯商标权人享有商标权,因此,库存产品不能销售。另一种意见认为,被许可人有权销售库存产品,这种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理由:
1、库存产品是在许可期限内生产的,期限届满后,被许可人仍旧可以销售,此种销售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行性规定,因而是合法的;
2、被许可人已对协议期生产但仍未售出的产品,投入了资金、人力,如果不准其销售,将造成产品的积压,会给其带来损失,因此被许可人的销售行为是为了减少自己损失的一种自助行为;
3、库存产品是在商标使用许可期限内生产的,许可人与被许可人有共同的利益,被许可人对库存产品的销售对许可人而言,也是有利的,因此被许可人可以继续销售库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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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和名称;

4)许可使用的形式;

5)许可使用的期限、使用许可商标的产品数量和产品销售地区;

6)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7)商品质量要求和质量监督办法;

8)商标标示的印制或供应方式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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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在商品房未修好的时候预售时期购买了。但是后来我想撤销合同,请问预售商品房合同终止可以吗?
[律师回复]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办理
办理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登录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管理系统,确认合同条款,进行网上签约;
2、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打印预售合同,买卖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3、开发企业在网上进行联机备案,并打印一式两份《商品房预售合同联机备案表》,盖章后交预购人一份,同时向预购人提供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时限:即时
二、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备案办理
(一)受理、审查
提交材料:
1、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备案申请表(原件);
2、协议解除合同的,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解除协议及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原件);
3、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解除合同的,提交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复印件)及一份商品房预售合同(原件);
4、开发企业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预购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预购人委托办理的,还须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标准: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协商解除合同的,如预购房屋已办理了贷款抵押登记的,应先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再办理预售合同解除备案手续。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审查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符合标准的,并将申请资料转决定、告知人员。
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时限:即时
(二)决定、告知
标准:同受理、审查标准
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准予解除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
不予解除备案的,制作《办理结果通知书》,写明理由和申请人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将《办理结果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有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有哪些情况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有哪些情况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一手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的特别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8)出卖人迟延交房或买受人迟延付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9)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
10)合同约定买受人以贷款担保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库存商品还能否销售,商标使用许
[律师回复] 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内容一般来说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

2)许可使用的注册商标、注同证号、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3)许可使用的商品范围和名称;

4)许可使用的形式;

5)许可使用的期限、使用许可商标的产品数量和产品销售地区;

6)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

7)商品质量要求和质量监督办法;

8)商标标示的印制或供应方式及要求;

9)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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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库存产品是在许可期限内生产的,期限届满后,被许可人仍旧可以销售,此种销售行为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强行性规定,因而是合法的;
2、被许可人已对协议期生产但仍未售出的产品,投入了资金、人力,如果不准其销售,将造成产品的积压,会给其带来损失,因此被许可人的销售行为是为了减少自己损失的一种自助行为;
3、库存产品是在商标使用许可期限内生产的,许可人与被许可人有共同的利益,被许可人对库存产品的销售对许可人而言,也是有利的,因此被许可人可以继续销售库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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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如何终止贷款
在此情况下,定金仅作为款项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且双方尚未签署正式的销售房屋合同。若购房者已经与房产开发商达成预购意向,并支付了购房定金,那么这类具有预定性质的合同仅仅作为约束正式合同签订的保障措施,属于购买房屋的初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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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哪些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会终止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哪些情形下会终止
《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终止情形: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一手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的特别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8)出卖人迟延交房或买受人迟延付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9)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
(10)合同约定买受人以贷款担保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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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包含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有哪些情况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一手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的特别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8)出卖人迟延交房或买受人迟延付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9)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
10)合同约定买受人以贷款担保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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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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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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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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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可以违约终止合同吗
开发商当然不可以违约终止合同,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对开发商和买家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违约终止合同,必须得承担违约责任,一般购房合同中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比如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继续履行等,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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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的情形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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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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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一手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的特别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8)出卖人迟延交房或买受人迟延付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9)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
(10)合同约定买受人以贷款担保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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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买个商品房子的,刚刚付了定金,还是想要换一个地方,那么终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讼状要怎么写呢?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元,违约金×××元/天,(由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年×月×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龙悦花园×楼×门 ×××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200×年×月×日将首付款人民币×××元,于200 ×年×月×日将贷款人民币×××元付于被告帐户,合计总房款×××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帐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2007年10月31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2008年×月×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参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8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红桥区2008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06-05邵公庄新区22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元。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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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终止怎么办
商品房的土地使用权如果终止那么此时就需要想原有的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如果政府有计划的计划此时是不会与原有用户进行续订的。但是有两种情况是可以续约的,那就是住宅用地,如果没有更新政府的预期计划那么是会续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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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你好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有哪些情况
[律师回复]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一手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的特别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8)出卖人迟延交房或买受人迟延付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9)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
10)合同约定买受人以贷款担保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请问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哪些情形下会终止
[律师回复] 《房地产买卖合同》的解除条件: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
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再履行主要债务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7、一手商品房买卖合同终止的特别规定: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
3)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4)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5)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6)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7)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8)出卖人迟延交房或买受人迟延付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9)由于开发商的原因逾期办理产权证超过一年的
10)合同约定买受人以贷款担保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或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履行的
8、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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