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回迁安置房的房产证办理时间
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回迁房屋满五年后是可以办理房产证书的。经由正轨的拆迁流程而获取的回迁房屋具备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契证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这三种证书。回迁房作为对被拆迁居民进行妥善安置所兴建的建筑,必须经过县级规划部门的严谨审批以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合法登记,方能取得国家权威机构认可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并制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分配办法。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
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单独列支。
申请征收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批准征收土地。
二、回迁安置房买卖需要规避哪些风险
在回迁安置房的交易过程中,潜在的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由于家庭成员对回迁安置房的分配存在意见分歧而导致无法明确法定权益持有人所面临的困境;其次是没有产权的回迁安置房可能会阻碍房产证的正常办理,进而给购买者带来产权保障上的问题;再次是交易周期相对较长,可能面临房价波动幅度较大的情况,从而影响买卖双方的利益;最后一项风险是出售方因自身债务纠纷而导致备案安置房被债权人依法申请法院查封,这将直接妨碍房屋的正常流转和买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三、回迁安置房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吗
面对回迁安置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这一问题,我们无法给出一个千篇一律的答案。通常情况下,只要回迁安置房在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后进行交易活动,那么这个商品房买卖合同便是合法有效的。然而,如果在尚未取得相关权证的前提下便签署了买卖合同,那么其法律效力则会变得模糊不清。假设出卖方对于回迁安置房拥有完整的产权,并且没有任何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例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等,那么这份合同很有可能被认定为有效。然而,若是遭遇受到交易限制的政策或者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其他无效条件,那么该份合同就可能面临着无效的命运。综上所述,在评判回迁安置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时,需要全面考虑到房屋产权状况、政策法规以及合同具体条款等多个层面的因素。
回迁房满五年后可按规定办理房产证,需拥有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契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回迁房须经县级规划部门审批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方可获得国家认可的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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