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实施监视居住的人员不幸死亡该如何处理
倘若在看守所内不幸因病而亡,相关方应立刻向人民检察院以及案件处理机构进行汇报,由专业的法医或医师对其死因进行精确的鉴定,同时将此情况如实转告逝者家属等待。若家属对于看守所所提供之医疗鉴定存在疑惑并向人民检察院提起质疑,人民检察院下属的监所检察部门应立即对此事予以受理。经过严格的审查确认,若医疗鉴定确实存在错误之处,可由第三方重新对逝者死因展开严谨的鉴定工作。
《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检察办法》第十九条
在押人员因病死亡,其家属对看守所提供的医疗鉴定有疑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当受理。
经审查认为医疗鉴定有错误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接到看守所通知后,原则上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对尸体进行检验,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依法及时处理。
二、被监视居住的人需要遵循什么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被依法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必须遵守下列各条规定:首先,他们须得到执行机关的许可方得离开被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其次,不经过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与他人或进行通信交流;再次,在接到传唤时应尽快到案;接着,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或影响证人作证;最后,严禁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与同案犯串供。此外,他们还需将护照等出人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执照等交予执行机关妥善保管。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如果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者,有权对其实施逮捕;若确有必要实施逮捕的,可以先于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留。在我国,公安机关负责对指定监视居住的合法性质实行全程监督。值得注意的是,监视居住地点应选择在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家属的住处进行;倘若没有固定住处,则可在指定的居所遵行。而对于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等案件,若感觉在家中执行可能影响侦查工作,那么经上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同意之后,亦可以在指定居所进行监禁。监视居住属于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较为严格的强制性措施。按照我国相关规定,监视居住须具备以下条件:(1)病重无法自理或无法自行生活;(2)孕妇或者正值哺乳期的女性;(3)完全依赖生活不能自理之人抚养的人;(4)因案件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实际需要,采用监视居住方式较其他手段更佳的;(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须继续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三、被监视居住能会见律师吗
对于那些处于监视居住状态下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而言,他们具备权利去与自己信任的律师接洽会面。监视居住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与辩护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员进行接触和交流并不需要事先获得特别许可。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必须向执行机关出示其相关的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以及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文件。此外,被监视居住者也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场所;同样地,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也不得私自会见他人或进行通讯活动等等。若有任何违规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的话,可能会面临被逮捕的风险。
被监视居住人员死亡,看守所应立即向检察院和案件处理机构报告,由法医或医师鉴定死因并告知家属。家属如有疑问并向检察院提出,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应受理并审查。若医疗鉴定有误,可委托第三方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