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后双方还能达成和解吗

最新修订 | 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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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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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通常情况下,劳动仲裁裁定生效之后仍存在达成和解的可能性,然而这往往发生在正式仲裁程序启动之前。倘若裁决裁定书已然颁布,且并未出现和解的意向,那么作为被申请人,您仍然应当自觉地履行自身应尽之义务,以避免承担额外的法律责任。
劳动仲裁后双方还能达成和解吗

一、劳动仲裁后双方还能达成和解吗

劳动仲裁案情中,双方当事人能否达成和解

当当事人双方在劳动仲裁裁决后达成和解协议是完全可能的,然而,通常情况下,这些和解协议都是在仲裁程序启动前达成的。

如若仲裁裁决书已经下达,而当事人未能实现和解,那么被执行人仍需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并尽职履责,如此方可避免涉及其他法律纠纷及责任负担。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仲裁后怎样申请强制执行

随着劳动仲裁裁决书的效应生效之后,若需要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的申请,其流程如下所示:首先,是申请环节。相关的申请人应前往下达该裁决书的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所需递交的相关材料。其中,这些材料包括具有效力的法律文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等等,此外还需要准备好上述文件的原件以及复印件。如有可能的话,您也可以提供被执行方的资产信息,这将有助于执行效率的提升。其次,法院会针对申请进行审查,一旦确定满足强制执行的条件,便会接收强制执行的申请并予以立案处理。紧接着,法院执行机构收到法院发送的移交执行书后,将会通知被申请人并要求他们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相应的判决义务。倘若被申请人未能在执行期限届满之际履行自身义务,亦或是在接到执行通知后,试图通过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执行的,执行员有权立即启动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具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1)强制冻结或划转被申请人名下的存款;(2)强制扣留被申请人的薪资等收益性款项;(3)强行变卖被申请人拥有的全部财产,同时也有权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财产;(4)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性的查询、搜查,明确是否存在任何隐匿的财产。当法院发现被申请人无力偿债时,它可以采取措施限制其高额消费行为,甚至把其纳入信用失信者名单以督促其尽快承担裁判义务。在穷尽各种执行方式之后,法院可能会决定暂时终止此案的执行,直到被执行人员再次积累、获取到财产,以便在适当时候恢复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人执行程序过程中使用强制执行措施时,需要向被申请人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明,记录整个执行过程并邀请相关人员参与签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

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刑事案件没收财产刑应当即时执行。

刑事案件罚金刑,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至迟不超过六个月。

三、劳动仲裁后法院强制执行能要回工资

在劳动仲裁落幕之后,倘若其中一方未遵守裁决书所规定的义务,那么另一方可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法院将采取一系列必要的手段,例如查封、扣押以及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等,以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充分保护。然而,能否成功追讨回工资,这还需考虑诸多复杂的因素,比如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是否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等等。假如被执行人拥有充足的财产,法院便能通过拍卖、变卖等途径将其转化为现金,用以支付拖欠劳动报酬。然而,若是被执行人无任何财产或者财产不足以偿付所有工资,那么可能仅能追回部分欠款,甚至无法追回。在申请强制执行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必须全力配合法院的工作,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等重要信息,从而提升执行的效率。值得一提的是,法律程序的具体实施情况可能因个案的特殊性而有所差异,因此建议劳动者寻求当地的律师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专业意见,以便获得更为精准的法律指导。

在劳动仲裁案情中,双方当事人完全有可能在仲裁程序启动前或裁决后达成和解协议。如果仲裁裁决书已经下达但双方未能和解,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裁决,以避免引发进一步的法律纠纷和承担更多责任。双方通过和解可以节省时间和成本,快速解决争议,实现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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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从仲裁法的规定看,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撤销裁决权,只是一种司法监督权。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复[1997]5号《关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后能否上诉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第6号《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此类案件是实行一审终审制的。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行使司法监督权,仅限于审查仲裁裁决中有无法定的撤销情形,不解决民事权益争议。因此,笔者认为应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此类案件,并建议采用听证的方式,由申请人举证证明裁决中存在的法定撤销情形,允许对方当事人通过质证、提出反证等方式抗辩,然后由法院判明证据真伪及其效力并作出裁决。仲裁委员会可以派员旁听案件审理。这样既能保证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有效监督,通过司法监督促进仲裁活动的健康发展,又能保障当事人平等参与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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